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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布日期:2013-07-2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现象更加突出。为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从老年人年龄的界定、刑事责任的划分、刑种的适用、量刑和行刑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老年人 从宽 立法完善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2050年总量将超过4亿。老年人口基数的快速增长使养老、医疗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加大,无疑会引发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现象更加突出。


  一、老年人犯罪问题


  近年来,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一项针对浙江省1991-2005年61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表明,15年间老年犯人数上升了3.34倍,远高于同期全部人数上升的2.21倍,老年犯罪嫌疑人数、比例和增幅均高于平均水平。老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男性多与女性,整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类型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侵财类犯罪、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虽然也有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暴力犯罪,但相对较少;犯罪手段多为非暴力,由于受生理条件限制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地域主要集中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犯罪率高于城市。老年人在本该颐养天年之时误入犯罪歧途,破坏了家庭和谐,增加了社会负担,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二、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处罚的专门规定,只是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中零散地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第34条规定对老年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确立了对老年犯在量刑和行刑时从宽处罚的原则。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适用缓刑。这就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传承发扬我国尊老矜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保护老年人的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缺憾尽管立法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比较国外有关立法和国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老年人犯罪立法仍有其不足之处。首先,对老年人犯罪关注度不够。《刑法》第17条和49条以专条的形式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对其进行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比较充分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老年人犯罪则仅在《意见》中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且没有规定老年人的具体年龄,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做法,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进步意义,但现有法律规定仍不够全面。其次,对老年人的覆盖面过窄。《刑法修正案(八)》把从宽处罚的老年人年龄限定于满七十五周岁,与国外的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的覆盖面明显要小得多。我国老年人的平均年龄72周岁,男性平均年龄70周岁,此规定仅覆盖了老年人中的极小部分,实际意义不大。立法者应该把老年人作为整体来考量其犯罪能力和再犯可能性,合理确定从宽处罚的年龄,秉承尊老矜老这一传统美德。第三,从宽的力度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对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从宽力度明显不足。从所承担刑事责任来看: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味着也可以不从宽处罚;过失犯罪尽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此年龄的人绝大多数只能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几种有限的犯罪。所适用的刑种也只是有条件地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刑罚的执行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才“应当”适用缓刑。因此,不论是刑事责任、刑种还是刑罚执行方式都从宽有限,没有充分体现和谐理念下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要求。


  四、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界定刑法意义上老年人的年龄尽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目前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作出明确界定。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从宽处罚,但满75周岁不宜看作是界定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只能看作是对满75周岁老人的特别宽囿。刑法学界对老年人的年龄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老年人犯罪应该以70岁为起点。理由是:(1)从立法目的来看,刑事司法解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罚,为避免不当扩大老年人的范围,其关于年龄标准的认定更接近于刑事实体法的概念;(2)从生理条件和社会实践来看,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2岁,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较低,因此作为宽宥对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应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人均寿命,以70岁为宜。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划分应以60岁为标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应以满60周岁为标准。从现行法律来看,尽管刑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老年人的年龄做出明确规定,但《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采纳60周岁为划分标准有利于法律之间的衔接,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刑法所采纳一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70周岁以上老人违法犯罪的规定只能看作是对老年人中满70周岁老人的特别优待,而不能据此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为满70周岁。从我国的传统来看,满60周岁后应退休、享受子女赡养或接受社会救助,社会活动逐渐减少,在家颐养天年,生理、心理均有明显变化,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也与工作时有显著区别,与60岁以前相比生活环境明显不同,把满60周岁的人称为老年人也符合民众心理和普遍道德观念。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也赞同把满60周岁的人作为宽囿对象。司法活动中把满60周岁的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司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导致刑罚的失衡。鄞州区检察院对满60周岁的人启动涉老案件办理程序,实体上运用不捕、不诉、建议缓刑、减刑、假释等方式,适度从宽,程序上主动放缓节奏,全面细致慎重处理涉老案件,社会反响良好。从人的寿命来看,我国人均寿命为72周岁(男性为70周岁),如果把老年人犯罪界定为70周岁才给予特别宽囿,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此,将犯罪的老年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虑,以满60周岁作为划分标准是恰当的。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明确规定满60周岁的人为老年人,以使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意见》中关于老年犯的从宽处罚规定,保证司法实践的统一,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细化老年人的刑事责任有论者提出,对老年人犯罪区分不同年龄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0周岁以上不满80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只对危害性明显而且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90周岁以上以及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犯可以免除处罚并责令其子女或者近亲属监管。该观点借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又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把老年人划分成三个档次分别确定刑事责任,更加灵活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也有不足之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现行法律规定和借鉴国外立法进行科学划分。笔者依据年龄将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划分为两种,建议通过立法予以规定。


  1.已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年龄阶段的老人犯罪从动机、目的和犯罪手段来说都与青年人犯罪有明显区别。他们有的是法律知识欠缺,有的是出于生活所迫,有的是被逼无奈,并且身体机能明显下降,多种因素造成他们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明显小于青年人犯罪,对其从宽处罚符合《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的规定。同时,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衰老速度变缓,有些人虽年过60仍然精力旺盛、思维敏捷,因此不能一概从宽处罚,以免纵容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是可选择的,并不意味着必然减轻处罚,审判机关在量刑时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老年犯的具体情况量刑。这就既保证对老年人以一定程度的宽囿,又避免了某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老年人逃脱法律制裁。


  2.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年龄段的老年人由于生理条件所限,其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显著降低,即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加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明显较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疑是必要和恰当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点。这也是国外立法的通例,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瑞典刑法典》第29章第5条、《芬兰刑法典》第7条、《越南刑法典》第46条都有关于老年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三)完善刑种适用和刑罚执行的规定鉴于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为进一步体现对老年人的从宽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未成年人和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刑种适用和刑罚执行的规定。


  1.限制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刑的适用。刑法对未成年人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同时司法解释又要求对未成年人慎用无期徒刑。相比未成年人,刑法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可谓少之又少。再者,对于风烛残年的老人来说,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刑,无异于判死刑,他们在监狱中服刑改造增加了司法成本,也有违人道主义,对老年人量刑时应考虑老年人的实际可能生存年龄并借鉴国外有关规定,慎用无期徒刑,限制最高刑期。因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对于满六十周岁的老人犯罪不适用死刑,除后果特别严重者;对于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不再适用死刑。


  2.进一步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缓刑的适用明确进行了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即应当适用缓刑。为进一步放宽老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5岁的老人取消“累犯不适用缓刑”这一规定。“由于没有针对老年人专门的减刑、假释的规定,为积极促进老年犯罪人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我国应当适当放宽对老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老年人经过一段时间改造,所剩时日无多,再犯能力和人身危险显著降低,让其在有生之年与子女团聚安享天伦,是符合法理和人情的。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放宽对满60周岁老年人的减刑、假释规定,对《意见》有关规定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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