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护理险何时纳入“法定”范畴?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日期:2012-03-19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其中独居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使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指出,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
提案内容杨超建议:一是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制定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
二是建议保监会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同时,鉴于老年护理保险风险大、难度高,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是建议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改委等,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加大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力度,规范老年护理的服务标准。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业内声音保险专家: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国泰人寿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上三条建议的提出为在我国构建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方向。政府的政策支持、相关法律的制定和监管部门的有效规范是对老年护理保险的全面推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上述人士指出,目前国内老年护理机构的设施和配套服务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老年群体的护理需求。经验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商业保险作为现有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将在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挥更大作用。在提供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的同时,也可参与兴建老年护理机构,例如养老社区等,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护理配套服务。
据了解,早在2005年开业之初,国泰人寿已尝试涉足护理保险领域,成为国内长期护理保险的最早探路人。而当时推出的国泰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产品,也成为业界首创的长期看护健康险。2007年,经过两年销售经验总结及市场需求分析,国泰人寿进行了产品升级,推出"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保险金的满期给付额度。2011年,"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超过百万元,与2005年相比,增长了464%,显示出该险种在中国的发展潜力。
养老产业专家:老年护理服务需制订科学的标准
日本养老产业专家、阳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鞠川阳子对国内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自2010年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护理机构的热情高涨,尤其是一些险资立项的大型养老基地项目受到广泛关注。可以看到养老产业已经成为投资热点。一方面大家看到了各地政府纷纷提高了养老床位数的配置,改善公立养老院的硬件,据称各地都出台了每年增加养老院建设的指标和计划。从民营资本的投资状况来看,以上海、北京、广州的郊区和著名风景区等为投资热点的趋势很明显,险资和一些投资实力强的开发商以投资大型高端养老社区为主。无论是公立的还是民营的都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
目前许多养老院处于困境:招不到专业老年护工,虐老事件等老年护理事故频见报端,而护工则不满"收入低、没保障、工作累",老年护理服务亟待规范。
对此,鞠川阳子认为,"制定老年护理服务标准应该从被护理者和护理服务提供者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方面,对于被护理者即老年人群,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可行的护理程度认定的标准,以便于高效地利用护理资源,同时可为护理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为推行老年护理保险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从护理服务提供者的规范角度来说,应该建立包括专业培训、专业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就业平台、老年护工职业保障制度、老年护工管理机构等完整的体系和平台。"
他山之石
发达国家保障经验
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
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