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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3-06-24


   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利意识的发展,老年人法律维权需求不断提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吃饭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疾病风险——— 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服务需求———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住行方便———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社会参与——— 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五大方面做出了明确导向性规定。尤其是“常回家看看”列入法条,引发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目前,老年人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怎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年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怎老年人身心特点制约了自身权利的维护。人到老年,在思维、身体、感情上肯定会与年轻人有所区别。在问题的认知度上,老年人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在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上,不免有滞后于社会进程的现象,老年人在自身权利维护上更需要有其他人员尤其是法律或老龄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怎经济生活水平低下老年人群体易发生权利被侵害现象。因城乡差异、单位差异而导致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增大,形成部分老年人生活相对贫困,从而客观上增加了产生权益纠纷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生活上的贫困,导致亲情间权利纠纷的敏感。
   怎目前老年人权益纠纷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目的。无论是人身关系纠纷还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其诉讼标准往往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怎法律意识和传统观念突破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亲情与权利之间,老年人一般会选择亲情;在预防权利纠纷的进程中,老年人没有很好的突破传统的思想。比如在财产继承方面,留有遗嘱,或者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再进一步说,到公证部门办理遗嘱公证的老年人,微乎其微。传统观念中,养儿防老是一个主流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一家多名老年人需要抚养的现象越来越多。同时,很多家庭也对去养老院养老有观念上的限制。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以下几类是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纠纷的多发案件:
   怎赡养纠纷。以赡养为借口,子女攫取老人财产,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人。还有,以赡养为借口,霸占老人的社保退休金等问题。
   怎老年人的财产损害。因子女或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居住权、房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应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不少房产纠纷还连环引发了赡养纠纷及再婚纠纷等问题。
   怎因老年人离婚、再婚引发的析产、继承纠纷。
例如夫妻一方去世,由于子女多而在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继承遗产方面对在世一方老人的财产权利的侵犯。再如,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要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受到子女、亲友或家族阻拦,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加之双方原子女的不当干涉,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及与再婚老人的遗产纠纷。如,丧偶老人再婚后,又先于再婚配偶去世,遗产的分割继承问题。
   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问题。大多出于传统观念,以及子女与父或母的感情因素,很多人不太容易接受老年人再婚。老年人再婚,绝大多数情况不是源于离婚后的再婚,而是源于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再婚问题。出于对已离世的父或母的感情因素,另外有的是出于对将来的在世的父或母的遗产继承与分割问题,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
   怎独居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众所周知,许多年轻人习惯上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对于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则考虑甚少,忽视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老年人时常会感到失落、孤独、焦虑。
   其他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入住老年公寓期间受伤产生的侵权纠纷和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债务纠纷、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如雇佣家庭保姆产生的权利纠纷)、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
   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职能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推动老年人维权工作开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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