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论证会
来源:中国老龄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0-11-14
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一个由全国养老服务业的行业组织--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发起主办的《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论证会于11月11日在京召开。
会议就《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内容和制订、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后续宣传、督促检查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来自国务院参事室、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老龄问题专家学者,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负责人及中央主流媒体代表等参会。
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
据悉,“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1.67亿老年人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他们之中多数人逐步进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我国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他们不同程度地需要提供护理照料服务。
“自1999年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说,“我国目前养老服务中,仍然存在着总量不足的问题。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既存在“一床难求”,也存在“床位闲置”现象。同时还存在着投入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阎青春强调,近年来,国家从政策扶持入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快速增加,有些地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已超过政府办养老机构,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截至2008年9月,全国在民政部或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有4141家,床位411723张,收养老年人237876人,床位使用率57.8%。
即将实施的《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旨在充分发挥行业诚信自律作用,进一步创新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行业整体形象,保护老龄消费者和民办养老机构及涉老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分为四章三十条,基本原则是:以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为目标,以繁荣和净化养老服务市场为责任,以更好地为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为宗旨;做到合法经营、规范化经营和标准化经营,建设打造品质一流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本公约所称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的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及非政府性质的涉老服务团体组织的总称,其中包括盈利和非盈利的机构和组织,是社会承担养老义务和责任的有力载体。
《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在恪守行业准则和社会责任,强化服务理念和行业引导,严格依法经营和管理,信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章程,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自律条款,要求组织开展“细微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细致、周到、热情、高效”的人性化、特色化、细微化、亲情化的服务,创造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养老环境,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维护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的行业形象。
据主办方负责人介绍,《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和涉老服务组织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此前已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和涉老组织的意见。本次征求意见会后,将予以进一步修改充实,并择机正式对外公布。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负责该公约的组织执行, 负责向会员单位及签约单位传递老龄产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及签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签约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和签约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