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会员服务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21-04-28
为加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引领和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进一步提升协会凝聚力,对遵守《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提供如下服务:(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涉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五)优先、优惠参加(自愿报名)由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和“中国老龄产业高峰论坛”;(六)参与协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的其它交易会、展览会、论坛;(七)参加由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的相关产业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八)应会员单位要求,协会积极参与其涉及老龄产业领域相关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根据会员单位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或企业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予以支持;(九)优先参与协会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和运营企业的相关标准;(十)优先参与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十二)参与协会组织实施的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优先享用调研成果;(十三)协会官方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产业动态及政策信息,会员单位的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在官网上发布;(十四)协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定期为会员单位推送产业资讯,会员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投稿发布单位新闻;(十五)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参加协会组织开展涉老的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十六)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会员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十七)为会员单位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十八)建立产业项目数据库,积极探索推动老龄产业金融服务,为会员单位搭建产业项目与投资的对接平台;(十九)中国老龄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完成后,会员单位可优先参与产业项目申报。(一)理事单位享受普通会员单位(一)、(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九)项会员服务;(四)经审核,理事单位可在《环球老龄》杂志发布软文1篇/年;(五)经审核,理事单位可在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报道1篇/年;(六)参加由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和“中国老龄产业高峰论坛”,优秀理事单位代表可作为演讲嘉宾发言;(七)应理事单位要求,协会参与其产业相关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政策允许条件下,提供项目在相关领域的协调和推动;(八)推荐理事单位参加老龄产业内的行业评选和表彰活动;(九)环球老龄长者俱乐部设立后,优先推荐理事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一)常务理事单位享受理事会员单位(一)、(四)至(九)项的会员服务内容;(五)邀请协会有关领导,出席常务理事单位组织开展的涉老相关的活动1次/年;(七)经审核,常务理事单位组织开展的涉老活动,可邀请协会作为指导单位1次/年;(八)推荐常务理事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作为中国老龄产业智库成员;(九)中国老龄产业管理学院成立后,优先在常务理事单位所在地区设立分院。(一)副会长单位享受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一)、(五)至(九)项的会员服务内容;(四)作为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公约或倡议书的联合发起单位;(五)作为《中国老龄产业发展规划》《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的共同编制单位;(六)参编协会及分支机构发起编制的团体标准,推动共同编制的团体标准提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七)与协会共同举办推动会员单位间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活动;(八)共同组织开展老龄产业调研,作为调研报告或成果的联合发布单位;(九)参与协会重要项目和活动的筹备策划和组织开展;(十)中国老龄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完成后,优先参与产业项目申报和投资;(十一)共同发起、规划、建设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老龄产业试验基地,用于行业观摩学习和市场实践研究;(十二)在涉老企业相对密集的地区,联合建立老龄产业园区、康养示范园等,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本服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