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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老龄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1-07-29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推荐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等。
三、推荐对象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人;地方老龄产业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事老龄产业的相关企业、为老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四、推荐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在老龄工作或老龄产业业务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取得突出业绩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三)认同本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人被推荐人选应为现任在职领导干部;相关行业组织负责人被推荐人选应为任期内现职社团负责人;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被推荐人选,除符合“推荐条件”的七项要求外,还应适当考虑其所在企业的综合实力、在推动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方面所作的贡献等。
五、名额分配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荐单位原则上按照《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数推荐理事。
六、推荐程序
(一)推荐单位对被推荐人进行严格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被推荐人填写《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表》并提供个人简历。
(三)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按程序上报全国老龄办。
(四)全国老龄办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复核,并向推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五)全国老龄办向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会理事人选建议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予以确认。
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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