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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新变化

 来源:半岛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5-04-28


十七、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是否享受丧葬补助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即墨市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即政发〔2009〕4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为其办理退保后,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存额一次性支付到其缴费的农商银行存折上。

十八、参保人员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是否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退保手续?是否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接续?

答:根据鲁人社发〔2014〕2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在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前,不可以办理城乡居民保险退保手续。参保人在满足其中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的退休条件时,可以办理两种保险关系的相互转移接续。

十九、已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如何领取丧葬补助金?

答:根据青政发〔2013〕26号文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已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000元。

二十、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存折烧毁,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提取其退保后发到农商银行存折账户上丧葬补助金?

答:经咨询了解,农商银行存折账户上的余额不足3000元的,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委托书等材料,到农商银行办理余额提取;存折账户上的余额3000元以上的,需要到公证处开具公正证明方能提取存折账户上的余额。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农商银行分理处,电话:88531116。

二十一、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什么时间参加领取待遇的资格认证?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现行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领取待遇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参保关系所在镇(街道)城居保险经办机构或村(居)委会办理认证手续,未按时认证的,将停发其养老待遇。

二十二、参保人员没有在集中认证期进行领取待遇的资格认证,如何补办认证手续?

答: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各镇(街道)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通过手续,打印资格认证确认书,持资格认证通过确认书到市民大厅49~51号窗口,办理养老待遇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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