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辽宁省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抚顺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1-06-28
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规定,在34个新农保试点地区要同步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近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炉,明确规定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标准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透露,目前省人社厅尚未接到《指导意见》的正式文件,我省将根据《指导意见》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预计将在本月底出炉。
根据《指导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公开透明,防止不符合条件人员冒领养老金,侵害正常参保者的利益,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还要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此外,国家还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地方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此外,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多缴多得账户余额可继承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此外,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