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将为8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至少50元津贴
来源:城市晚报 发布日期:2010-11-29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经2010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发放范围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百岁以上老人月发300元
《通知》规定,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通知9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公示,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