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府办的养老机构可对社会开放服务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日期:2015-06-30
湖南省发改委、省民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完成保障对象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这一《意见》主要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意见》指出,要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主导的养老服务收费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意见》提出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完成保障对象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并规范其收入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方面。
《意见》提出,所有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意见》也提出了市场定价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使民办养老机构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