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托底”责任 老龄化社区扩大托老所服务面积
来源:杭州网 发布日期:2014-09-24
今后我们怎么养老?省人大常委会昨初审养老服务条例
到2020年我省老年人将达1186万,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早在1987年,我省就提前全国13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去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户籍老人已达897万人,80岁以上老人140万人。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占总人口的24%。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迫切需要作出制度安排。
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保障老年人基本的生活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养老工作,成了我省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公办养老机构应承担“托底”责任
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推动政府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养老就要靠政府。
条例草案明确,亲情赡养是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为规范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承担“托底”责任,要承担农村五保、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并优先考虑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失独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老龄化水平高的社区应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面积
目前在我省,大多数老人选择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也就成了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比如为需要日托和全托的老年人建设托老所,为居家老年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应当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面积。
老城区养老设施未达标应采取购置、租赁等方式
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例草案还区分了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城区,明确不同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件标准及方式。
如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和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而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应当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针对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和运营上容易出现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养老设施建成后,由村、社区负责运营管理,或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运营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