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鼓励"居家就近养老"方式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2015-01-12
上海已进入人口深度老龄化阶段。截至2013年末,上海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87.62万人,占户籍人口比例的27.1%,预计到2015年年底,这一数据将接近30%。《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首次审议,其中,提升社会服务、鼓励医养融合等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
明确赡养人义务保障老人权益
“家庭赡养”一章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修订草案》明确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财产、住房等权益。
市民政局局长施小琳说,《修订草案》主要是在沿用《条例》和援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完善,如要求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赡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引导以协商方式确定自己监护人的老年人,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模式,符合我国传统和养老实际。《修订草案》应当更充分地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政策导向。”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说,之前组织人大代表带着草案深入社区听取意见,并开展代表和居民问卷调查。在调查问卷中,有66%的代表认为,应当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并且应当制定具体鼓励措施。为此,建议按照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在第二章中增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鼓励家庭赡养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调查问卷中,53%的代表和47%的居民认为,给予精神慰藉是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委员们建议,将“赡养人”改为“家庭成员”,并列举规定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具体形式,以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同时,有专家和代表建议,采取建立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情况的诚信档案、将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责任的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等措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要建机制
近年来,本市不断完善对老年人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修订草案》对此予以明确,一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等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三是通过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失独、孤寡老人给予特别帮助。
《修订草案》还提出,上海在全市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对具有照料护理服务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需求等级,作为其享受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对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而在备受关注的医养融合方面,《修订草案》也试图有所突破,明确了一系列推进措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开展合作;发展老年护理事业等。有50%的代表认为,应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和居家护理等服务。
乘车优惠就近配药规定待完善
老年人的交通出行优待是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之一。在问卷调查中,65%的代表认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免费乘坐公交。41%的代表认为乘车优惠政策的年龄限制应当降低,还有不少老年人希望将敬老服务卡的发放年龄从现在的70周岁降低到65周岁,让老年人在走得动的时候及早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关心和优待。
沈志先说,鉴于《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较为原则,故建议针对代表和市民的呼声,抓紧研究完善老年人交通出行的具体规定。不少委员在审议中说,单纯免费的政策,不意味着好的社会效果,要从上海的实际出发,谨慎调整免费性政策。
在调查问卷中,有54%的居民反映“配药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委员们建议,从老年人就近配药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并建立、健全药品配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