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首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9月起实施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14-08-27
资格标准
养老机构应具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应按照本市各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管理者标准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生活服务标准
应为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等医疗保健服务。
天津频道 26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制定了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天津市首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对养老机构的资质、环境及设施设备、人员、管理、服务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养老机构。
继去年民政部出台《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后,天津市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规定,养老机构应具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收费应按照本市各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养老机构管理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护理人员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规范》还规定了养老机构对生活完全自理老人、生活部分自理老人以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照料服务标准。养老机构应为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等医疗保健服务。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专科医疗保健,并定期记录。每年至少为老人体检一次,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平时,养老机构应该为老年人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指导疾病康复。
《规范》对住养老人的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也给出了标准。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活动和社会交往。适时与老年人进行交流,掌握老年人心理或精神的变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还要保护老年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