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有偿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主制定。
国家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和区、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区、县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其中:有各级财政经费拨款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的成本支出情况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为床位费、护理费、电话费、伙食费四项。空调费、采暖费计入床位费成本,不再另外收取。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须经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电话费和伙食费据实收取。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应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证书;
(二)关于申请核定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三)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总成本(费用)情况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四)财政拨款情况及其它资金来源;
(五)与成本(费用)核算直接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账簿;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级和规格。
第十二条 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分别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