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4-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为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精心组织优抚安置制度顶层设计,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改革举措,加快形成优待优惠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的优抚安置工作新局面,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政策,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待遇。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一城乡“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使其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略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基本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建立以分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大病救助为辅助,充分体现优待优惠的新型优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享受危房改造待遇和保障性住房待遇。建立残疾军人康复辅具配置标准和中央财政长效保障机制。努力实现优抚对象动态精确管理,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开发公益岗位、督促岗位落实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继续开展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完善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军地伤病残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常态化。
完善军休人员交接安置办法,落实军休人员生活、政治待遇,健全军休人员医疗、住房等保障政策。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提高军休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军休人员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制定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级标准。
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双拥共建机制,创新双拥方式,丰富双拥内容,拓展双拥服务领域。开展爱国拥军教育和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贯彻《烈士褒扬条例》,规范烈士审批、评定和褒扬。实施烈士审批备案制度。加强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开展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建立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国家级教育基地。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加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构建定点保障与区域保障、常规保障与应急保障、自身保障与社会化保障互补并举的军供保障新模式。完善军供设施设备,合理调整站点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军供保障网络。
专栏3 |
0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程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建立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国家级教育基地。 |
02 残疾军人康复辅具改造工程 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具状况调查,研究制定残疾军人康复器具标准化建设,帮助残疾军人配置适当个人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等,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爱。 |
改进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式,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进一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结合。
适应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求,修订设市、设镇标准,制订市辖区设置标准,支持民族地区、边境口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中小城市。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审慎核报行政区划调整变更、驻地迁移和更名等事项。稳步推进省直管县(市)试点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层级。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要求,逐步开展城市内部行政区划体制、县城行政区划体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试点。建立健全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巩固勘界成果,依法加强界线管理,全面提升依法治界水平。开展省、县两级界线联检工作,完成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任务。加强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完善边界地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完善地名管理标准,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建设。规范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导向系统建设。完成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任务,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开展我国对国际公有领域地名命名和管理工作。
(一)婚姻。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实施等级评定制度,建设设施完善、服务优质、满足公众需求的现代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员、颁证员队伍建设,推广结婚颁证制度。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推进婚俗改革,规范婚姻服务,推动婚姻文化建设。开展婚姻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推动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建设。建立服务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工作新平台,开展两岸婚姻家庭交流和服务工作。
(二)收养。完善收养政策法规,规范收养登记制度,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推进收养家庭评估专业化,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建立涉外收养跟踪反馈制度,继续开展“寻根回访”活动。协同开展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一)殡葬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倡导移风易俗、节俭治丧、文明祭扫。实施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节能减排火化技术研究开发,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扶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规范公墓管理。
(二)殡葬服务。推行惠民殡葬,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众。继续开展以“优质服务、阳光殡葬”为主题的优质服务月活动,实现常态长效。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规范殡葬服务标准。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监督和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专栏4 |
01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工程 完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任务。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长效机制。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完善地名标准化体系。 |
02基本殡葬设施建设工程 改善殡葬服务条件,逐步改造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火化炉,试点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
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是“十二五”时期政府在民政领域对人民群众的承诺。要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与任务完成。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推动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退休军官安置条例》、《儿童福利条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制定修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部门规章。鼓励和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全国民政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善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制定规范准入、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惩激励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分类推进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公益目标明确、资金投入多元、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转协调高效的民政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完善民政信访工作机制,注重民意收集与信息反馈,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办信制度。全面推行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坚持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辅以市场手段,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推动政府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重。推动完善财权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民政事业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在民政领域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办法、新途径,并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健全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完善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的动员机制,稳步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完善民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支出绩效评估机制,防止资金违法违规使用。
以提高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协调配合和做群众工作等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民政公务员队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具有现代管理理念、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经营能力的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加大岗位开发设置、专业培训力度为核心,在民政领域培养使用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民政技能人才队伍。
着眼于形成以支架性标准为重点的民政标准体系,继续加快实践经验、技术成果及法规政策条款向标准的转化。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对象资格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服务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和修订不少于100项国家标准、80项行业标准,支持各地探索制定30项以上地方标准。建立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50个、示范单位100家。
加大民政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社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实施全国社会服务基础信息中心和以低收入家庭认定、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社会组织管理、优抚安置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和资金社会化发放、婚姻登记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力度,大力推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电子政务应用能力。建设以民政门户网站、全国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公共信息亭等为载体,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站式”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民政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掌握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老龄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形成一批有重要影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产品品牌。加快推进民政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发挥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协调推动基层民政经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条件改善等工作。推广各地争取党委政府制发专门文件、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省级财政提供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扩大社会参与、以奖代补等经验和方法。把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情况与实验试点选择、政策权限下放、资金物资分配、建设项目安排等挂钩,促进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为基层民政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服从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大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继续推进双边和多边机制框架下的减灾救灾、跨国收养、涉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慈善事业、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在华印支难民永久安置和国际难民临时安置与遣返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在社会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努力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十一五”时期,国家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发展要求,指引民政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阔步前进。有效应对突发多发的自然灾害,特别是为战胜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城乡,社会福利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型迈进,慈善事业长足发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拥军优抚军休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功推动,协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迈出坚实步伐。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民政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科技研发和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五年民政事业发展成绩显著,为今后民政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国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民政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历史性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持续增强,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供有利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提供重要契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管理、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提供广阔空间;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提供良好机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区划地名等工作。
同时,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需要切实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深刻变动,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诉求多样、社会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复杂、新老社会问题交织,需要促进和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全球气候变化日益显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需要进一步提升减灾救灾能力;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特别要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国际交流扩大,需要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国际视野;民政工作在理念、手段、支撑要素、体制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亟待进一步增强。
综合判断发展环境,“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我们要把握发展大势,勇立时代潮头,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加快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奋发有为地把民政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 主要项目和指标 | 2005年 | 2010年 | 年均增长(%) |
1 | 民政事业费支出(亿元) | 718.4 | 2697.5 | 30.29 |
2 | 社会组织数(万个) | 32.0 | 44.6 | 6.87 |
3 | 各类优抚对象人数(万人) | 460.3 | 625.0 | 6.31 |
4 |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 2107.9 | 5803.2 | 22.45 |
5 | 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万张) 其中:养老机构床位数(万张) 儿童福利院床位数(万张) | 170.3 154.3 3.2 | 349.6 320.8 5.0 | 15.47 15.3 9.34 |
6 | 每千人拥有社会服务床位数(张) | 13 | 26 | 14.87 |
7 | 社会捐赠额(亿元) | 61.9 | 601.7 | 57.59 |
8 |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其中:筹集彩票公益金(亿元) | 411.2 143.7 | 968.0 297.1 | 18.68 15.64 |
9 | 救助受灾群众(亿人次) | [4.5 ] |
10 | 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损毁住房(万间) | [1800] |
11 |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个) | [1562] |
12 | 灾害信息员队伍(万人) | [47.6] |
13 | 救灾物资储备库(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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