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21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养老机构条例》。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凸显延伸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该条例提请审议时,名称为“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审议中,有意见提出,养老机构除规范管理外,还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条例名称不应局限于“管理”两字。为此,最后通过的条例名称被修改为“海南省养老机构条例”,更加凸显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
与此同时,条例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等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鼓励养老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延伸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
对此,条例要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在实现机构养老功能之余,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带动周围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政府扶持建设养老服务体系
为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责任和作用,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符合海南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接收高龄、失能等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运营和寄养等补贴;在养老机构从业的人员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条例强调,民政部门既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也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服务。首先,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和养老机构诚信档案,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其次,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民政部门应当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养老机构运营存在的问题。
加强监管规范养老机构运行
针对养老机构侵害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明确,重点规范养老机构“未与收住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收住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规定暂停服务或者终止;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等行为。
对此,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养老机构行为同时还应加强对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此,条例增加规定,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