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来源:养老网 发布日期:2015-01-12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赣发〔2001〕28号),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老龄事业稳步推进、快速发展的五年。一是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连续5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五年翻了1.2倍,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十五”期末的31%缩小到14.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近四分之一的农村人口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障范围,有近94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了中央财政支付的55元基础养老金。城镇大集体职工、返城未安置知青、困难企业军转人员,通过财政补助和其他方式再缴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村老党支部书记、老村委会主任和建国前老党员、计划生育纯女户人员的养老问题在制度上有了保障。二是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将90多万老年人纳入了社会救助范围,救济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3万多人。对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子女赡养的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使遇到突发性灾害造成临时较大生活困难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老年人及时得到临时救助。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了省财政年度预算,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1560元,“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居全国前列。对孤寡老年人住房实行了优先保障政策。三是医疗保障实现了全省城乡全覆盖。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实施,“老有所医”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3%。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和中央转移支付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解决了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农、林、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历史超支,建国前老工人参照离休干部报销医疗费用,1953年底前军队退役人员提高医疗报销比例,老年常见病报销比例和特殊老年病如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等问题。四是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明显。全省筹集资金20亿元,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1000余所。规模较大的民办养老机构达百余家,有效地缓解了养老服务供求矛盾。居家养老服务由试点扩展到城乡各地,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成效明显,为老服务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五是老年优待政策不断完善并得到落实。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涉老优待、老年维权政策,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观各类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提高了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部分市、县建立了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社会敬老氛围日趋浓厚。六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全省共有各类老年大学634所,城市和农村社区建立了老年文娱活动队伍,体育设施较为完备,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七是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市、县(区)建立健全了老龄工作机构,70%的乡镇成立了老龄工作组织,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基本理顺,为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一是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快。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510万,占全省总人口11.44%。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超过650万,每年净增30多万。二是高龄老人逐年增多。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约58.5万,占老年人总数11.47%,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75万。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高龄化程度将逐年加重。三是空巢化趋势日趋突出。全省共有家庭户1150万户,家庭户规模为3.67人,比2000年减少了0.09人。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空巢老年人将进一步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四是老龄化发展水平不平衡。人口密度较高、生育率较低的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农村养老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需要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建设,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老龄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不断完善老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大老龄基础设施投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培育壮大老龄产业,健全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落实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基本实现“四个全覆盖”和“四个较大提高”。“四个全覆盖”,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全覆盖,老龄工作队伍全覆盖。“四个较大提高”,即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的氛围有较大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较大提高,老龄产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老龄工作的经费投入有较大提高。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城乡、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认真研究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努力缩小城乡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高度,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提高老年福利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为老服务均等化。
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既解决当前最为突出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又着眼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期挑战,谋划全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老龄事业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4.多措并举,勇于创新。鼓励和支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并存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具有我省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各地特点和人群特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区域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关注特殊老年群体,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注重教育,德法相济。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四、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按略高于全国平均增长幅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巩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加强各项养老保障制度间的衔接,提倡和引导公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提高统筹层次和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医疗费补偿比例,加快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缩小不同制度保障水平差距。
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满足老年居民健康需求。全面开展9类公共卫生服务,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工作机制,对新增的白内障老年患者继续实施免费治疗。认真开展老年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坚持为百岁老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老年病防治能力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老年护理院,不断拓展老年卫生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增加设立老年病门诊和病床。研究探索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鼓励为老年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3.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城乡低保对象动态化管理等制度,提高补助水平和救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资助参保参合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户家庭老年人群,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社会福利。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继续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政策,适时调整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建国前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做好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全省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探索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建立分级优待办法。
(二)社会养老服务。
1.居家养老服务。把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政府民生工程,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倡导驻社区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重视开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省建设示范性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城镇社区1500个、农村社区4500个,初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2.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引导公办福利机构走向市场。通过“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兴办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设施。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规制度,依法实行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将寄宿制养老机构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参与养老服务的民间组织在准入门槛、利率政策、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有偿还能力和信贷抵押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予以扶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与标准,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养老服务信息库。到2015年,覆盖城乡社区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以上,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
(三)老年生活环境。
1.家庭环境。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持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
2.社会环境。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保障住房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进涉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现有的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有条件的镇要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
(四)老龄产业。
为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围绕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医疗康复、金融保险、生产制造、产品流通、科研教学、护理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经营管理等老龄服务产业。加快体制创新,逐步建立老龄产业发展机制。研究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促进老龄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视老年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我省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民办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逐步建立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力争培养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企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和服务消费市场。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与监管。
(五)老年文化教育。
1.发展老年教育。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以老年社会组织为纽带,建设以老年大学为骨干、社区教育机构为依托、远程网络教育为重要形式的老年教育体系。建立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整合、优化老年教育资源,抓好各级老年大学(学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推动老年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基层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和管理,发展基层老年教育。“十二五”期末,全省各县(市、区)要建成具有一定规模、较为规范的老年大学,乡镇(街道)、村(居)普遍建有老年学校。
2.加强老年文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的经费投入,完成全省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项目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积极组织老年文艺会演、老年才艺展示、老年书画摄影展等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重视发展老年体育事业,研究和推广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建立和规范老年文化与体育组织。充分利用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为老年人体育健身、休闲游赏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认真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使老年人享受更多的文化发展成果。全省经常参加健身的老年人达50%以上。
3.开展老年旅游。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充分发挥我省红色旅游资源优势,科学设置老年旅游线路,积极开展老年旅游活动。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积极为老年人旅游提供便利服务。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本着自愿、量力原则,引导、鼓励健康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活动。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积极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银龄行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在各类人才交流招聘活动中设立老年人才项目,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特长的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普活动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低龄老年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志愿服务。全省参加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老年志愿者数量超过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六)老年权益保障。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老年政策法规,适时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加强执法检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开展老年法律服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普法计划,开展普法教育。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网点建设,依托法律服务中心(站)积极开展老年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涉老案件坚持优先制度。继续开展“老年维权示范岗”创建工作,做好老年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涉老纠纷,认真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问题。
3.加大老年维权力度。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把虐老侵权列入打击刑事犯罪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要内容。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共同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开展敬老宣传教育。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积极开设涉老专栏,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七)老年人社会管理。
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级老年社团组织及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95%以上城镇社区、80%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都建立有老年人协会。
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整合社区资源,探索老年人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切实把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离退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全省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认真解决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的职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
(二)落实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单位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养老机构,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给。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财政给予一定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
(三)加大资金投入。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相一致的老龄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不断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赣发〔2001〕28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省、市、县三级应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妥善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老龄干部队伍建设,把老龄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纳入工作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统筹解决基层老龄工作人员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老龄宣传工作。
整合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加强省内外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大老龄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督促检查和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认真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本规划由省老龄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执行,201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