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认真做好老年人口的工作”的战略决策,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和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件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林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旅游风景区。
(二)参加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联运汽车、电车。
(四)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五)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六)进入收费公厕。
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上述(一)至(六)项活动交半费。
二、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给予优惠照顾:
(一)在各级医院(含民营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挂号费,并可以优先就诊、优先办理住院手续。
(二)进入电影院、文化宫、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看电影、文艺节目、体育比赛及参加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交半价票费。
(三)乘汽车、火车、客轮可先检票上车、上船。
(四)入当地老年大学学习,可减免学费。
(五)到理发店、浴池(含个体)理发、洗澡交半费,在老年节期间免费。
三、对具有下列情况的老年人及为老年人服务单位给予特殊照顾:
(一)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地方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本人可免交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
(三)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给予缓助。
(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室等为老年人服务单位安装电话、闭路电视,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四、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优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费用按不同渠道分别解决: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承担,农村和城镇无供养来源的老年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对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各项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六、各涉老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以敬老优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尊老爱老助老活动,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把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列入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所属范围内的工作。
七、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发证、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由省老龄委制定具体办法。
八、各地已制定的优惠照顾条件,超出本优待服务规定范围的,可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