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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民办(2007)26号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各市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推进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机遇,强力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努力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到“十一五”期末,在我省农村逐步形成以县办中心院、中等规模乡镇敬老院为主体,以“五保村”和社会办院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需求,并利用闲置资源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的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机构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充分利用闲置可利用的资源及现有的供养服务设施,实行新、改、扩建并举,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确定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同时,建立起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逐年增加对五保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重点用在支持县乡政府兴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政府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建设标准
    (一)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规划、整合。县(市、区)和农业人口较多的市应建有一所服务全县(市、区)的中心敬老院;原则上合并取消设施破旧,管理成本超出供养成本的小型敬老院,加强、完善、发展规模适中、基础较好、布局合理、交通便利的乡镇敬老院;建设适量的“五保村”,在较大的中心村、屯探索建立“五保村”,为有劳动能力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设施。“十一五”期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基本满足当地实际供养需要。各类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选址应交通便利,环境安全、优美,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中心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150-200张,每个五保户的使用面积不少于巧平方米,其中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整体布局上要划分生活区、生产区、休闲娱乐区和办公区。生活区设有起居室、医疗保健室、浴室、厨房和餐厅等公用设施;整合后乡镇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80-100张,每个五保户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中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要配备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配备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五保村”原则上10户左右,每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一户一间居室一间厨房,每个居室面积不少于巧平方米。要有公共阅览室、卫生间等公共设施。
    (四)设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必须配供暖和消防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四、建设要求
    (一)规划计划。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采取统一规划、逐步推进、分工负责、县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将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十一五”时期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总体思路。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县、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稳步推进机构建设工作。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由县、乡人民政府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型项目或五保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期评价等阶段。
    (三)资金管理。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主要以各级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给予适当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待地方自筹资金全部到位后再下拨。同时要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包括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投入或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质量监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性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含五保村)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基本功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刘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未成年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通过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提供亲情服务等,给予供养对象精神生活保障。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命名原则。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名+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五保村)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
    (四)人员配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设置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I:10一巧。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心敬老院,原则上应设为当地民政局领导下的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整合后乡镇敬老院由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可结合当地的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从乡镇精简下来的人员、农村中小学教师分流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政治思想素质高、有敬业精神的干部,充实到敬老院工作,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五保村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村委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不需政府部门派驻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五)工作经费。严格执行黑农改办[2004]35号文件“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敬老院维修、内部配套设施购置等项经费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有关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应积极筹集落实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六)其他。要充分整合撤并敬老院原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池塘和生产用房等资源,化零为整,归统一规划新整合的敬老院所有,防止敬老院现有资产的流失。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所承包的耕地,应由敬老院代为耕种或委托租赁,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助院内五保老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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