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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办等11部门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老龄办等11部门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黑老办联发(2008)1号
 
各市地、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国税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省实际,为全面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破解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的一条新出路;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和谐龙江建设的一项新举措;是政府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利用现有资源来发挥养老功能,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一个新契机;是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条新途径。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省实际,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完善新时期为老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
(四)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老人。着眼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从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入手,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充分发挥政府、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的作用,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3、依托社区,资源共享。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依托信息化平台,注重工作综合、资源整合和政策聚合,加强工作联动和协同,在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队伍。4、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区分不同类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区,实行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从老年人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积极发展适合本地实际的为老服务项目,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5、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搞好试点,典型引路,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此带动面上的普及和推广。
(五)工作目标: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居家养老”全覆盖。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初步形成“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对象大众化、服务人性化、队伍专业化、手段信息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需求。实现居家老年群体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到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科学、群众更加满意。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建立工作组织。建立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各级都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社区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本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七)完善服务机构。区一级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调管理职能;各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负责为本社区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和信息联络,并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协调服务实体提供多种服务。
(八)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努力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周到、管理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依托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九)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方式。推进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全体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空巢高龄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老模范等五类服务对象,视不同情况给予定额补贴或提供福利性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一般老年人,通过整合政府、社会各类服务资源,采取专业服务队伍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推行定点服务与挂钩结对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服务,构筑十五分钟生活服务圈,使广大老年人得到更为实惠、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的老年人,通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点和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卡等形式,积极探索福利化、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和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措施
(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并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十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完善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特别是要注重对基层社区和农村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设资助项目,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各级政府都应发挥福彩公益金作用,对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给予支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应安排部分资金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市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根据黑政办发[2006]24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街道(镇)老年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的价格,将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建立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中介组织运作、服务机构实施的工作机制。政府负责制定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民间组织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中介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社区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中坚力量,负责整合社区老年服务资源,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人进行资格评估,实施必要的监督;服务机构是居家养老的服务主体,负责提供直接的具体服务,做好人员选派、管理、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老年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十五)整合社区资源,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率。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社区资源,盘活闲置资源,使在社区层面形成为老服务合力。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具有向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要整合各种服务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应当适应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需要,适当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套面积标准。
(十六)各地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各地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 建立并实施质量监督评估体系,规范服务运作。要建立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促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要做好对服务实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规范各服务实体合法经营,诚信运作,避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十八)放宽老年服务市场准入。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地要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对民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资助,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改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九)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督,努力创造老年人放心消费的服务环境,不断促进老年服务市场的成熟和老年服务产业的壮大。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二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各地应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人员,普遍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统一大纲和教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认真结合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应重视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结合落实国家下岗再就业政策,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并争取纳入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支持,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养老护理的专业培训。各地还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和人员,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和专业知识、技能、体能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电业、老龄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重视搭建信息沟通和中介服务平台,为老年服务供求双方牵线搭桥。
(二十三)各地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老年人应急求助信息系统等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四)要继续在全体市民中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重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五)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注重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服务工作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先在城镇社区推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农村拓展。
(二十六)各级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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