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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养老床位
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36
各区县民政局:
  为不断满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十一五”期间,本市每年新增1万张养老床位。为切实加快新增养老床位建设,根据《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4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所在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设,且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新增养老床位可申请市级予以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新增养老床位市级补贴标准为:5000元/张。各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有条件的区县应根据新增养老床位新建、改扩建等不同形式增加配比。
  三、补贴申请和下拔
各区县应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市政府实事新增养老床位的任务指标,由实事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确认,在通过项目验收后,汇总有关资料,统一上报市局备案(流程详见附件一)。
新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补贴下拨工作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增养老床位建设的日常检查和督促,每月25日前向市局上报实事项目进度(详见附件二)。
  (二)各区县应根据建设进度,将本年度实事项目单位上报的新增养老床位材料按上、下半年度实施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分别装订成册,于当年的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备案。
  (三)各区县应加强对实事项目单位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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