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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欢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60岁以上(含60周岁)城乡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和服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在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可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三)各级政府可设立“尊老金”,对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高龄老年人的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社区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优待
  (一)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为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三)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要落实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一)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二)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机场、车站、码头等都要尽可能设置老年人候车、候船、候机的休息专座和“老年人优先”标志。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对老年人收费给予优惠,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三)收费公厕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四)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四、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一)政府主办的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或票价优惠,并设置明显标志。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对老年人要提供优惠服务。
  (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影剧院对老年人要实行票价优惠,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各地各部门要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优待服务。各市县制定的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园等优待政策,全省范围的老年人同等享受。《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优待
  (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质服务。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六、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老年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构筑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收养老人补贴等多种措施,积极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按规定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在电话、网络、电视安装等方面给予优惠;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立名目,向各类养老机构强制收取费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等;规范行业行为,科学制定养老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技术水平;改革养老服务收费核准制度,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放宽服务项目收费核定;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七、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老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强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涉老职能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三)各级政府及其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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