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
皖政办〔2006〕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已翻印下发。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全国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老年服务业的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为目标,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一)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重视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父母的养老问题。到2010年,所有乡镇至少要建设一所功能齐全的敬老院,每院床位不少于50张、入住率不低于80%;阜阳、宣城、巢湖、亳州4市要各建一所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服务中心,其他市级社会福利院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养老服务功能;80%的县(市、区)要有一所综合性老年福利设施,市和县城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人1.5张以上。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以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和服务质量优质化。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强化社区为老服务功能,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同时,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和管理服务设施要一并移交社区或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作老年人活动场所。
(三)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老年人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以及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和团体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医疗服务项目审批。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高龄、空巢、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帮助。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性质的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对自建用房、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按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三)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低价格收费,用水、用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按现行最优惠的资费政策给予照顾。
(四)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款物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管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加强养老服务行业队伍建设,逐步实施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服务水平。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税务、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