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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我省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458.2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63%,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54.75万人。未来15年我省老年人还将以年均2?13%的速度持续增长,平均每年净增老年人口20.52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曾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迫切需要。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也有利于促进我省相关行业发展和扩大再就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便捷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推进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国家和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免缴城市煤气增容费,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养老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的具备条件可以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优先考虑。对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条件从宽批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承担“五保”、“三无”、“低保”老人养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采取“民办公助”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在加大投入,不断满足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并为他们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如招商引资等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在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
    (三)积极拓展为老服务业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为老服务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为老服务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康复、益智等特殊用品,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综合素质。鼓励和引导省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社会学、护理学、营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中增加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课程或开展有关讲座来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对各高、中等院校申报相关专业,若在教学计划中设置了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课程,在审批时予以优先。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实行资格认证和等级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行业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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