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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二○○六年五月十日)
 
  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至2005年末,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19.7万,占总人口的12.2%;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比重将达20%。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适应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趋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拓展服务业新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居家养老社会化、机构养老规模化、社区养老专业化的新格局,实现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养老服务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注重社会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鼓励社会投入和加快体制创新相促进,坚持实行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相兼顾。
  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省养老服务及相关产业经营收入达到100亿元;非国有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占养老服务机构总数50%以上;培育形成20个以上连锁经营养老服务品牌,发展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团。基本形成社会养老和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异地互动养老、综合型养老与专业型养老相结合、城乡统筹协调的养老服务产业体系。
  三、改革养老管理体制、机制
  (一)创新国有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股份制改造为主,国有民营、托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养老机构改革、改组、改造。要积极探索货币化养老。逐步改变政府直接投入养老服务设施的做法,将有关资金补助给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对象,由其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对公益性收养任务,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二)改善国有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对继续由国家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管理参与制以及按劳分配制度,逐步实现从单纯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服务转变,从单纯供养向供养、教育、护理、康复和服务、经营一体化转变。
  四、创新养老方式
  (一)拓展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居)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试办部分档次较高、星级管理的老年公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跨区跨境联合,试点开展互动式异地养老业务,实现资源共享。
  (二)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在稳步发展短期租住和长期居住养老方式的同时,鼓励购买老年公寓产权入住,以承包土地、自有房产、其他物业置换入住等经营形式。
  (三)探索新型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拓展养老服务机构外展服务。探索实施"照料者津贴"和"劳动工时储蓄"办法,鼓励社会互助。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和老龄服务、慈善捐赠、康复器材等专业服务网站。
  五、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要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布局、投资、用地等。养老服务项目需纳入全省重点工程的,按《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配套规划。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老年病研究和防治、老年人康复、疗养等领域的规划。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审核,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规划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施鼓励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32号文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适当降低。同时,按照省有关规定免收用地管理费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可参照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标准收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对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老年教育、老龄干部培训、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文化娱乐活动等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民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社会福利资金投入比例,研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试行"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研究推进货币化养老改革方案,加快制定货币化养老资金筹措、管理和实施的具体办法。要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疗养院等国有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分流人员发展养老服务业,原是事业编制的,原有的经费拨款渠道3年不变。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
  (四)鼓励社会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对房地产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申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行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募集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或社会公告使用情况。
  (五)积极招商引资。要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国内外资金来湘投资。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和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六)培育规范市场。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国家行业标准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抓紧研究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服务质量地方标准。健全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不同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环境进行规范,健全服务承诺和安全保障,完善医疗、保险、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七)提高从业素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学、管理学、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老年食品用品开发等专业,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在岗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大力提倡社会互助,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培训,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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