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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努力构建全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值得尊敬和爱戴,也最需要关心和帮助。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确保老年人分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公平竞争、城乡统筹、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发展、突出重点、科学组织、分步实施、积极支持、多元投资、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的思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办法,快速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努力,力争“十一五”末,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的养老服务体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三、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以不断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为重点,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开发老年用品及市场,培育完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提高为老服务人员队伍素质,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同时以提供税收优惠、减免行政事业收费、降低投入和运行成本为突破口,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不断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投入的同时,采取重组、改建、扩建等办法对现有养老福利机构进行布局调整,到“十一五”末,使五保集中供养率达45%以上。积极探索股份制合作方式,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对部分经营不善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个体私营和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对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二)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业。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对开展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观光旅游、文体教育、临终关怀等业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扶持,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拓展、服务方式的改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福利性、非营利养老机构,其自来水、用电、管道燃气等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和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使用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减免养路费。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真研究提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办法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制。采取有偿服务、微利服务和政府救助的办法,与实施社区为老服务“163”计划和“爱心护理工程”相结合,形成多层次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居家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温情服务、援助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康乐服务、维权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施行政府救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的办法,进一步做好对“五保”、高龄、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贴,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当地财政安排50元。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四)积极开发老年用品市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加大对老年人用品营销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开办老年人用品专营市场和老年人用品专柜的经销商免征3年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新开发老年人用品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省老龄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五)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提高为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业务和课程。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加强为老服务从业人员管理,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度,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养老服务工作,并对将养老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此同时,要在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采取吸引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资办法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改扩建步伐。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以农村敬老院和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强化协调联动。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组织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精神,优先办理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用地需求;教育部门要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养老机构的规划、调整工作,并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做好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与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建设资金的划拨与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要扎实推进“奖优免补”政策的实施,继续对全省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或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卫生、税务、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四)制定服务标准。由省老龄办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和规定,并实行年检制和等级评审制,逐步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工作由省老龄办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
(五)完善中介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其群众基础牢,信息资讯多,联系渠道畅,推荐效果好的优势和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加充分地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息支持、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六)搞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典型,努力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企业和商家应围绕老年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老年服务产品,开展体验销售、真情销售、微利销售等,并进行恰当的定位宣传,引导老年人树立新的消费观念,促进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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