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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民发〔2005〕238号
各州、地、市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以养老为重点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青海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青海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动员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注、支持和参与养老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城乡“三无对象”、“特困”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一步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青海做出贡献。
    二、基本方式
    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要贯彻民政部关于把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福利工作重点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步伐的要求,通过开展各个层面的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建立健全以城乡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使我省的老年福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通过示范单位的评比,争先创优,树立典型,带动全局工作,推进全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和养老产业发展进程。
    养老服务示范活动通过以下两种基本方式进行:一是以县(区、县级市)为单位,二是以具备一定规模及特点的各类养老机构为单位,开展示范活动。我省西宁市城西区被民政部批准为首批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单位之一,试点工作已启动。省厅确定海东地区平安县、西宁市社会福利院为首批省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单位。各地要根据实际,选择地方领导重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区、县级市)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试点和示范,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开展示范活动试点,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养老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省下大力气组织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在全省初步建成了各类“星光老年之家”、各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和敬老院等遍布城乡的为老服务设施,各地特别要注重结合这次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对这些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调查研究,对其管理和运作严格规范,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养老服务功能,这也是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基础工作。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开展示范活动要以满足特困老人尤其是“三无对象”、“特困”和“低保”老人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为重点,以提高社会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社会福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本质要求。
    (二)坚持多种形式和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开展示范活动必须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倡导多种形式养老,开展多样化服务,实现老年福利服务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三)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注重工作实效。开展示范活动的重点是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种养老服务形式,各地要以示范活动为契机,从养老服务的基础工作抓起,从薄弱环节抓起,解决老年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抓出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坚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根据各方面养老服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形成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
    四、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青海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县(区、县级市)、养老机构考核标准》)
    五、考核评比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是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今后3年在全省开展示范活动,每年的9月至10月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工作,活动的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由参评单位形成申报报告,示范县(区、县级市)、示范养老机构由州(地、市)民政局负责推荐,填报《青海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县(区、县级市)、养老机构申报表》(附件二),报省民政厅。
    (二)评审。示范县(区、县级市)、示范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检查、考核。
    (三)批准。由省民政厅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评定,并按一定程序公示后,命名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县(区、县级市)、养老机构称号,颁发证书、牌匾,并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助或安排项目时,予以优先。同时评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先进个人若干名。 
    (四)管理。创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实行动态管理,省民政厅每年不定期对先进单位进行抽查,凡不符合标准的模范单位,届时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福利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  
    (二)积极指导,精心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组织试点和示范活动的实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
    (三)确定试点,启动示范。首先要确定试点单位,启动示范活动,并将试点单位名单及其简要情况介绍材料及时上报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省厅将在各地上报的示范单位中择优选出若干单位推荐民政部参加全国范围的示范活动。
    (四)总结经验,全面推进。要认真总结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的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示范活动的影响。通过示范效应,树立典型,带动全局,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深入发展。
    (五)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省厅的要求搞好检查评比,不走过场,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对在评比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单位,取消其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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