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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老龄办〔2007〕2号
 
根据全国老龄办和中宣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国家21个部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筒称《意见》)提出的原则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老龄办等20个厅局委提出了青海省贯彻《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青海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固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青海省实行优待服务的对象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和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扩大优待服务的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同时要求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求,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三无”老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对城乡贫团老人的界定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口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实施对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使用公共厕所和文化体育场所等方面的优待范围。各涉老部门要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全省老年优待工作的落实。
三、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的对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范围
省委宣传部: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以及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开办有关老年人的各类专栏和专题节目,适时积极参与对涉老优待服务单位、窗口的监督;新闻出版部门对宣传健康老龄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益的出版物给予支持。
省发改委:将老龄事业特别是涉及老龄事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纳入全省社会和经济项目建设规范管理,并做好全省各部门、各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省科技厅:加强对改善、服务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与研究。
省民政厅: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力度。将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老年人及时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畴;在制定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应针对贫困老年人制定重点照顾的具体规定;继续抓好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比例;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公益性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参观的落实工作。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要全部纳入“青海省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农村牧区“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要按照规定分别纳入“五保供养”、“农村牧区特困教助”和“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范围;要强化“敬老院”、“老年公寓”和“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建设,拓展社区为老服务领域,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l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及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城市道路、公交站点、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中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居住小区老年人相关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设计标准及建设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对新建工程项目中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不予通过;对原有公共建筑物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要纳入整改计划;监督高层建筑电梯优先为老年人服务情况,出现缴费纷争时,电梯管理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老年人;在城市改造过程中,要确保老年人的产权房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时,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监督检查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规定的落实情况。
省司法厅: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牧区“五保”老人及持有效证件的城乡贫困老人因人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诉讼费用在“青海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放宽范围。各类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有关服务,收费应当优惠或减免。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展老龄事业的经费保障工作,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安排落实好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资金。
省交通厅和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关于老年人优待政策纳入部门的管理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出决定,在全省各地的长途车站设立“老幼病残孕”候车室;长途客运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监督城市公交为老年人实行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
省农牧厅:在各地农业新技术推广上,优先考虑贫困老年人家庭和有老年人的家庭做示范和推广户,并给予积极指导。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牧区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省商务厅:在商业、饮食、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紧密的各类服务行业中倡导对老年人优先、优惠等具体服务措;积极向企业宣传开拓老年市场的有利前景,倡导企业加大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商品方面的投入,开辟老年人用品专柜;倡导并协调大型商场设立老年人休息场所,商场内的厕所对老年人免费;督促各类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对老年人开展优惠服务。
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抓好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文化和文物门管理的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文物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规定的落实工作,并作到挂牌明示;厅属影剧院为老年人开展凭优待证周一至周五半价购买电影票的优待服务;积极支持和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对老年人文艺团体租用演出场地的要实行优惠价格。
省卫生厅:抓好各级医疗机构对贫困老人实施的“一免七减”(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减免药费、诊查费、检验费、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服务)政策的落实工作;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时,要考虑并照顾到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利益和需要,真正做到对老年的医疗服务需求及时、方便、安全、低价;各类医疗机构对“三无”老人、农村牧区“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住家庭病床者应予以免收出诊费;各社区医疗服务站点,要对本社区所有60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患病情况登记建档;对辖区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所需费用由老人户籍所在地区卫生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支付;各类医疗机构对村(居)老年协会组织的老年人自费集体体检,要给予优惠。
省林业局:做好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其所属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的规定的落实工作,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售票处应挂出“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的明示牌,并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老年人凭优待证优先购票、登机的规定的落实工作;鼓励、支持各航空公司在西宁、格尔木售票处出台对老年人优待的办法。
省体育局:抓好全省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工作,督促各体育场馆落实老年人凭优待证购半票进入场馆的规定,并做到挂牌明示;在无重要比赛活动时,对老年人文艺团体免费或优惠提供场地。进一步加强省老年体协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好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并加大对老年文活动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
省广电局:督促青海省人民广播电台、青海电视台(含青海广播电视报)及时播出有关老年人活动的动态新闻,开办好有关老年人的各类专栏和专题,定期播出老年人喜闻乐见或反映老年人生活情趣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尊老敬老和优待老年人的公益广告,发挥好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旅游局:抓好对所管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的规定的落实工作,做到挂牌明示;积极支持和指导好我省老年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有关部门组织好老年旅游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省总工会:抓好维护全省退休老职工合法权益,关心和帮助退休老职工生活的工作;鼓励、支持有专长的老职工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为社会发展再做贡献。
青藏铁路公司:做好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关于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购票和乘车等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西宁、格尔木等有条件的火车站设立老年人和病、残、孕、抱小孩妇女候车室或专座。
四、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作用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是抓好优待办法的落实和监督,对优待工作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政府督查办督促检查全省所有公园、园林、旅游景点落实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并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政策的落实。督促各类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在“老年节”当日要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有条件的要为老年人组织的庆祝活动提供帮助。
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体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积极和人民法院协调,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持有效证件的城乡贫困老人因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提起法律诉讼又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有关费用。
五、地方各级政府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在实施老年人优待工作上的作用是领导和主导作用。要按照国家21部委局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要定期抽查优待办法落实情况,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并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扩大本实施意见尚未涉及的优待范围;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的目标管理予以考核,建立督查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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