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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55.4万,占全区总人口的9.2%,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省区行列,"未富先老"的社会态势已经显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关心老年人的需求,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群众互助为途径的服务体系。以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孤寡、独居、困难、残疾和高龄老年人为突破口,完善组织网络,深化服务内涵,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志愿服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够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2)服务方式多样化。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3)服务队伍专业化。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4)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在建设用地、小区规划、公用事业收费、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和低收费的服务。(5)运作机制市场化。建立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群众互助为途径,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街道(乡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重点办好农村敬老院和城镇福利院等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自治区建一所集养老、康复、护理、娱乐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中心,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各建一所"爱心护理院"。全区20个县(市、区)都要建一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到位的老年活动中心。以对撤乡并镇闲置用房改造和扩建为主,改扩建和兴建60所中心敬老院,逐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整体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普及老年人健康知识,城市老年人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城市老年人口的80%以上。积极探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积极兴办养老护理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庭养老院,充分利用"星光老年之家"现有的设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医疗、体育健身等多方面的日托服务,每个街道建立1个日间老年护理中心,社区建立托老所,有条件的乡镇,依托敬老院建立老年护理中心,服务内容从日常生活照料逐步向精神慰藉拓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区老年人的12‰以上。各市、县(区)要按照这个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目标,要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建设标准建设当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和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对纳入建设规划和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拆迁补偿费,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补偿。
(二)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污水排污费、义务植树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减免收视维护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凭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各地要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和家政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执业资格证书,"4050"人员和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提出申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并建立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督机制,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按照统一规划新建的中心敬老院和爱心护理院,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尚未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的市、县(区),自治区发改委列入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在4年内建成。建设资金从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一些,地方自筹一部分,自治区福利彩票收益金每年安排15%给予补助;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养老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张床位补助15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分五年给予开办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福利彩票收益金中安排;对已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补助资金由当地安排,对国家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补助资金,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五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凡需要政府给予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签订具体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
各地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提供社会化服务,对其他老年人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立项、建设用地审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设资金的划拨与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医疗、税务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的作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和养老院,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产权纠纷的发生。
(三)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管理机制。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对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08年底,凡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要一律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开展对养老服务业的调研,依照本《意见》精神,在制定总体目标任务的同时,要定出每年实现的具体目标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具体的工作措施,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以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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