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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新民发[2009]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老龄办,各地州(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老龄办,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为了适应我区老龄化社会即将来临的新形势,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老年人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福利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福利机构的重要意义
我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人口总数的9.59%,预计到2010年我区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区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数量迅速增加,但全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老年人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老年人服务处在起步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福利机构是我区在新形势下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福利事业、兴办老年人福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福利机构,有利于较快地增加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扩大老年人福利事业的覆盖面,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福利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非营利的原则。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各地要按照建立以政府办老年人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老年人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老年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制定当地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城市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建设,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机构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三)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机构的具体办法、条件和程序。鼓励和支持各地在自治区规定的优惠项目内容和标准方面增加和上浮。
(四)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福利机构,促进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机构的健康、有序、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享受支持政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范围
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以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凭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其中,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等属医疗机构范畴的老年服务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及执业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再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享受的支持优惠项目
(一)财政补助。经地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主要有两项:
1、财政贴息补助。新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财政贴息资金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新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当地财政应将财政贴息资金纳入当年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申请贴息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须将项目可行性材料、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率(复印件)、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付清单及申请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办理有关贴息事宜。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超过还款期限部分不予贴息。
2、运营经费补助。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在院老年人实际人数、实际在院天数,财政给予运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和城镇社会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通知》(新财社2002]2号)伙食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天补助1.4元。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新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当地财政应将运营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成竣工后,改变服务(经营)性质的,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给予的各项补助资金,收回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当地继续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以上两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将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制订下发。
(二)信贷。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相关政策,给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贷款支持。
(三)注册立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对符合当地规划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四)土地划拨使用。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对于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五)建设费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建用于为老服务房屋、活动设施,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生活费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居民电价收取,用水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适当优惠。
  (七)税收减免和优惠。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或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取暖补贴。对自行采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接受捐赠。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十一)物业费。对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老年人服务设施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在同等条件基础上可予以适当优惠。
(十二)医疗服务。对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老年人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三)收养“三无”老人费用。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按有关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十四)从业人员培训。各级民政、医疗等部门要适当减免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自治区规定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职业(工种)培训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服务业的领导,把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合理制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资金投入等作为社会发展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老年人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逐步完善适应形势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制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和观念的更新,调动广大各族群众支持和参与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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