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印发《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民发[2008]60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精神,按照《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精神,按照《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全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特殊老年人提供政府养老补贴。
2、立足社区,面向家庭。以社区为基础,以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基本单位,直接服务老年人家庭。
3、协调推进,统筹配合。与社区医疗、社区文化等各项社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与机构照料服务相互补充。
4、保障生活,兼顾其他。以生活照料为主,逐步拓展到其他为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着眼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组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给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社会交往、安全巡视等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创造便利条件。
三、组织体系
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立养老服务站,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由各单位在本系统内自行调剂解决。同时,以区(市、县)为单位,选拔优秀居家养老工作人员,组成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小组(兼职),经培训后,负责对全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
四、补贴对象和形式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遗属孤老,均可申请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坚持“全员补贴、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按照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区分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形式,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券”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具体服务项目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视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发。
对城镇散居的“三无”老人,鼓励入住国办社会福利院;对入住民营养老福利机构的“三无”老人和遗属孤老,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要建立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补贴审批程序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向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评估确认,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凭居家养老“服务券”享受服务。
六、人员培训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下岗失业、退职退休、农村务工人员,经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后,可凭协议享受普惠制培训相关的补助政策。
七、管理保障
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网络、人员队伍、信息系统的建立,以及补贴对象的评估、审批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