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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关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姑苏老年网 发布日期:2010-10-14


   近日,苏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0]4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六个部分,通篇旨在从制度层面推动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元化,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通过落实具体优待政策、推进项目实施等,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采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构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完整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其主要惠老措施有:

    整体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方面:
 
    1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覆盖城乡居民及全体劳动者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元化。逐步统一和提高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及待遇标准;建立征地保养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加快实施城乡老年居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以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逐步扩大不同年龄段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今年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5%,门诊补偿率达到30%。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3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政府主办的公园、旅游景点(不含世界文化遗产)、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费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放;城市公交和地铁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座、60-69周岁老年人可购买老年月票。外地来苏老年人,享受上述同等待遇。落实“尊老金”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另发给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尊老金;90~9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发给不低于1200元的尊老金;80~8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4、提高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力度。全面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发20%低保金;对“三无”老人增发40%的低保金。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对象,每月发放450元养老护理服务券,其中,介护对象发放600元服务券,服务券可抵用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和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从今年起,凡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住房困难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都能得到住房保障。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去世后,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50%以上,并逐步加大减免比例。
 
    5提高老年人医疗保健水平。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团队服务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60%的居民拥有家庭责任医生,每个社区全科团队至少与10名孤寡病患居家老人签订家庭护理合约。免费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每两年为户籍老年人实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6提高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办理遗嘱类公证。
 
    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方面:
 
    1、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到2012年,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其中,介护床位不低于9张,市、县级市(区)至少建有1所政府主办的示范性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数分别在800—1000张、300—500张。到2015年,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2张以上,其中,介护床位不低于12张。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2012年,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全覆盖基础上,全部达到省评估标准A级以上,街道(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达40%以上;2015年,建有2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50%以上,3A级达10%以上,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开办老年人助餐点达社区总数的30%以上。
 
    3、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新增介护床位、介助床位和生活能自理的床位,按每张5000元、4000元和2500元分三年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并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80元、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对辖区内开办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主要服务老年人的助餐点,经考核验收后,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每年给予2~10万元、1~5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经费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养老护理责任保险制度。
 
    4、完善为老服务扶持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公益事业要求,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投资兴建的其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鼓励利用社会闲置的厂房、宾馆、学校以及乡镇合并过程中的办公用房开办各类为老服务机构。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各种优惠政策。对内设医疗机构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优先审批。
 
    5、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定出台《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和《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丰富和活跃老年人文化生活方面:
 
    到2012年,80%以上的街道(镇)老年学校达到苏州市街道(镇)现代化老年大学建设标准,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8%以上,到2015年达到20%以上。市、县级市(区)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将新建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列入“十二五”期间政府实事工程,其中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各市(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街道(镇)、社区(村)建有活动中心(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多媒体影像室和一定规模的室外活动场所。
 
    健全完善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方面:
 
    强化老龄机构职能,落实人员编制,保证县级市老龄办不少于4人,区级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一名专职的老龄工作人员,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市(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以每年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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