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老年人再婚可判刑”不必大惊小怪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0-10-20
日前,《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子女、亲属或其他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17日《京华时报》)
这则最早来自南京一家媒体的报道,这两天转载率颇高。多数媒体刻意突出“干涉老年人再婚可判刑”这一新闻点,直接把它当作新闻标题,有的甚至干脆称:“干涉老年人‘再婚’要判刑了”。这无异于告诉公众,过去干涉老年人再婚是不会判刑的,江苏省拟出台的条例是“最新规定”,可以判刑!
笔者对这样的报道和新闻处理十分不解。因为上述新闻表达既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完全有悖于我国的立法体制。多数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培养和树立起来的,新闻内容的错误和偏差对广大公众是一种严重误导,不仅显示新闻媒体自身的浅薄,也造成公民法律意识的混乱。
首先,“干涉老年人再婚可判刑”,决不是江苏省的创新规定,我国刑法已有相应的条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这里没有特别指出“老年人再婚”,但“老年人”却肯定包含在“他人”的范围中。对于“干涉者”的范围,刑法也没有特别的限制或排除,对于“老年人再婚”而言,“干涉者”的范围当然包括其子女、亲属。因此,“干涉老年人再婚可判刑”,刑法早有规定,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其次,从我国的立法体制看,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地方立法也不可能制定出新的犯罪条款。因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地方立法机关没有权力进行刑事立法,规定新的犯罪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立法中即使出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和内容,也一定不是新创设的,而是对刑法内容的明晰化,或者只是为了法规法律之间的衔接。
不过,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关于干涉老年人再婚可判刑的条款,从条文结构和文字表述上,都存在严重问题,与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明显不一致,内容不再统一。笔者注意到,该条例是这样规定的:“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十条)从条文结构上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于前面“或者”一词前后的两种情形,而这恰恰与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不相符,刑法条文中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从文字表述上,刑法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情形,明确规定了“告诉的才处理”,即采取“不告不理”政策,而江苏的规定与此出入较大。对此,笔者认为,地方立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时,应仅限于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条款规定不易过细,尤其不宜出现犯罪情节轻重的描述,因为这样的规定已涉及犯罪构成,远远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法定权限。
看来,在关于“干涉老年人再婚可判刑”的问题上,不仅存在媒体的误报误读,条例草案本身也存在突出问题,希望江苏省立法机关借征求意见之机,再行斟酌,让法规更加严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