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2-27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指保障残疾人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除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投资外,每年在城市建设预算中按照不少于当年城市建设总预算1%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公共信息无障碍建设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五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协调组织,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制。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职责
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维护改造。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人行横道安全岛轮椅通行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
文化产业、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在公共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等;督促新闻媒体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免费刊播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公益广告,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商务、卫生、教育、体育、旅游、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责任单位应加强听力、言语残疾报警和急救设施功能建设。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已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按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停车场,65个以上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识,供残疾人驾驶或乘座车辆使用。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造任务。
第九条 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内容进行审查,不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引导图形标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认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复整改。
第十四条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除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无障碍设施外,其它无障碍设施由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残联、民政、老龄、妇联等部门可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时,应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