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从2010年起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
来源:吉林省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0-12-27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精神,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2010年10月27日吉林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11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对津贴发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发放范围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津贴发放工作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发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广泛宣传,确保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