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尽责任老人摔伤公寓赔偿
来源: 黑龙江新闻网-老年日报 发布日期:2011-01-14
2009年2月中旬,余家五兄妹向某老年公寓支付4000元押金,将老父亲余老送入老年公寓。余老按月缴纳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计2300元,共缴纳了10个月,还缴纳了相关电费。其子女在他入住老年公寓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老年公寓摔倒被送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2010年3月19日余老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同时引起死亡原因的疾病包括心力衰竭等。2010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起诉,称因老年公寓未尽护理义务,设施不规范,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侧股骨胫骨骨折,要求判令该老年公寓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院认为,余老在老年公寓摔伤,老年公寓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系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结合老人的病史,法院有理由相信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老年公寓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五兄妹所主张由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综合余家五兄妹提交的相关票据、凭证并结合死者病历,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律师费和余家五兄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6700元,由该老年公寓赔偿。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社会化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应运而生,起到了社会养老事业的补充作用。但也应该看到老年公寓或敬老院不是有了地方有了床位就能开办。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特别需要的是,护理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生活护理技能和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这是老年公寓或敬老院不可或缺的基础。当然,老年公寓或敬老院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性质上不同于医院住院部、“临终关怀”院,作为老年公寓或敬老院还需把好老人的入住体检关,不能交钱就收,否则会有不必要的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