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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来源:江苏老龄网 发布日期:2011-02-10


 截至2009年底,江苏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258.8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7%;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达182.77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14.5%。省老年人口在未来的20年内,将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快速增长,达到每三个人中有一个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1年1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在江苏省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一部涉及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这部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体现时代要求,亮点频现。

  家庭保障更加全面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老年人养老的主要途径。因此,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是保障老有所养最基本的要求。条例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赡养责任,着力巩固和加强家庭保障功能,为老年人养老夯实坚实的基础。

  一是细化赡养责任。条例从经济上供养、健康上关心、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方面入手,充实、细化了上位法有关赡养责任的规定。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明确了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了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为患病老年人及时就医提供了保障;规定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以构建良好的家庭氛围,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维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是保护老年人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危及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针对上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啃老”现象,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三是保护老年人婚姻自主权。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出于传统观念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考虑,千方百计阻挠丧偶老年人再婚,既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和谐。针对上述情况,条例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社会保障更加完备

  巩固、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老年社会救助体系,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条例总结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经验,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二是进一步加强“三无”、“五保”老年人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三无”、“五保”老年人由政府供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是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十的保障金。

  社会优待彰显关怀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优待,保证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了彰显党和政府对老人的尊敬和关爱,条例从尊老金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等方面入手,构筑起适应我省老年人现实需求、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度超前的社会优待体系。

  一是尊老金优待。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尊敬和关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八十周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每人每月不低于三百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

  二是生活服务优待。条例规定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条例还明确规定,外地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享受上述优待,将这些优待惠及了来江苏旅游、探亲、生活的外省老年人以及在省内异地旅游、探亲、生活的本省老年人。

  三是医疗服务优待。条例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为到医院就诊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疗服务。

  社会服务适应需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床位数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老人和失能老人的集中照护需求,养老服务不够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要求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从而适应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现实需要。

  一是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让老年人既不脱离家庭,又能获得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是破解养老难题的关键所在。条例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是大力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服务水平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针对上述情况,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条例还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三是明确扶持措施。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采取优先安排土地使用、划拨土地、减免规费、购买服务以及提供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是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针对目前普遍存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层次较低、待遇较差的情况,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条例还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凭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和养老服务等级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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