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施行
来源:延边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0-07-28
2010年4月16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条例》已于2010年3月31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正式公布施行。这是我州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州30多万各族老年人的一大喜事,是我州老龄事业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我州是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老年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13.8%。这种老龄化形势带来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州素有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因此,结合我州实际,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条例》,对于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36条,大体分五个部分。一是政府和社会职责部分;二是社会保障与服务部分;三是家庭赡养与抚养部分;四是文化生活与社会参与部分;五是法律责任和援助部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突出重点,大胆开拓创新,使《条例》在七个方面有新的突破:一是明确老龄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了执法主体部门的职能职责,规定由各级老龄办“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全面负责老龄事业的发展”等五项职责;三是明确了主体部门和协助部门的工作关系及协助部门的职责与任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老龄工作机构”;四是进一步放宽了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规定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发敬老金400元,90岁以上发200元”等八项优惠政策;五是进一步放宽了扶持发展老年福利、福祉事业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新建老年福利机构和设施,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八项政策;六是明确了老年人参政、议政的规定,要求“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或推荐代表和委员时,应当考虑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代表和委员”等;七是明确了州及县市老龄工作经费的具体标准,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州及县市老年人人数,州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二元标准,县市每年按人均不低于三元标准,分别纳入州及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隋清江同志在讲话中强调,州及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