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改老年法完善老年人司法救助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1-09-02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人口急剧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建立新型养老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老龄化、“空巢化”现象的加速,老年人养老的家庭基础正在不断弱化,家庭保障能力愈来愈有限。
因此,报告建议对“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模式进行调整,明确“老年人养老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家庭承担老年人养老的义务”。政府和社会应当弥补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的缺陷。
其中,重点是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切实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
促进养老服务均等
目前,老年人享受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在城乡之间、不同阶层和不同身份的人群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
报告建议,老年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和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国家切实保障困难老 年群体,包括农村老人、老年妇女、残疾老人、贫困老人和高龄老人等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状况,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与经 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等。
明确精神慰藉内容
在赡养纠纷案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者阻挠老年人的儿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占有相当比例。将配偶纳入法定赡养人范围,把夫妻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明确化,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报告建议老年法将赡养人的范围从老年人的子女扩大为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配偶。同时,在赡养纠纷案中精神慰藉的诉求增多,法院在审理中缺少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建议老年法明确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内容、履行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等,以保证赡养质量。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限定在赡养、医疗纠纷和交通事故范围内,而近年来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比较多的是赡养、财产、婚姻和精神伤害等纠纷。
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据应当是经济状况。报告建议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范围和条件。另外,在一些严重刑事犯罪中,老年人作为被 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老年人唯一赡养人被犯罪剥夺生命,犯罪人无力赔付,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救治和生活。建议老年法建立旨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救助基 金,对涉及诉讼处于特殊困难下的老年人给予人文关怀和人道救助,切实解决老年人生存、健康治疗等迫切需求。对一些赡养纠纷案中义务人确无能力履行赡养义务 的,建议老年法明确规定由法院联系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低保或者提供救济,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