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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来源:宁夏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11-09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宁夏老龄事业发展较快的五年。五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六个老有”的目标,同心协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10年实现了全覆盖,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在全国以省为单位率先建立了名称规范、覆盖城乡、按月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由补缺型老年福利向普惠型发展;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老有所医”有了保障;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突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着力落实各项涉老惠民政策,使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稳步推进,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伴随着20世纪50年代中国第一次人口生育高峰人群步入老年,宁夏老年人口将进入快速增长期。截至201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9%,比2009年增加4.9万人,增速超过7.5%,高于全国增速4个百分点,且今后还将以高于全国年均5%的速度增长,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区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失能老人增速加快,目前,我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5.7万人,占老年人数的8.2%;空巢老人20.9万人,占老年人数的29.9%;城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18.8万人,占老年人数的26.9%。随着老年人口结构的变化,老年人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使社会保障面临更大的压力;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的增加,加大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压力;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更加凸显社会供给的不足;亟待发展的老龄事业和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复杂多变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对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六个老有”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人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切实将老龄事业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着重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增强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符合宁夏实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地区特点和人群特征,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镇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研究建立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巩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成果,创新养老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特困、留守、空巢、低收入等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2.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费用报销问题。研究解决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断保问题,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确保在职期间缴费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3.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切实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供养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有效缓解困难老年人因病致贫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老年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逐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社会福利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老年人优待政策,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老年人发放补贴,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认真研究高龄津贴制度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加强老年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建设。

 

  1.加快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快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社区“一刻钟”卫生服务圈,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

 

  2.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慢性病规范管理。到“十二五”末,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以上。

 

  (三)健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多种方式,重点建设县(市、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地级市关爱护理中心、街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9073”养老服务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增强颐养型、护养型养老机构供给能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到2015年,各级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2.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

 

  2.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围绕老年人需求,加快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不断完善配套设施,丰富服务内容,扩大覆盖范围,增强服务功能,让老年人养老有去处、活动有内容、精神有寄托。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力量兴办、个人自愿出资的办法建设集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为一体的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便捷、周到、优质的服务。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到2015年,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20%以上的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3.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学、管理学、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健全精神赡养体系。

 

  1.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加快老年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老年人列为“文化惠民工程”的重点对象,促进面向老年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加强基层老年文艺组织、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培训老年文体骨干,普及老年文体活动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旧城改造、街道(乡镇)和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要同时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倡导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新建、改扩建7所县(市、区)老年活动中心,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有1所老年活动中心。

 

  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的投入力度。发展远程老年教育,办好宁夏老年网,拓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空间,为老年人更新知识、发挥余热创造条件。

 

  4.营造精神关爱氛围。进一步深化“精神赡养”理念,大力弘扬孝道文化,丰富孝道文化内容,提升孝道文化境界。理解、感受、支持、解决老年人的心理、精神需求,使“物质供养”和“精神赡养”相结合,促进精神养老与物质养老协调发展。

 

  5.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老年志愿服务,发展老年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推进“银龄行动”,探索实现“老有所为”新形式。

 

  (五)构建社会助老环境体系。

 

  1.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营造关爱老年人的无障碍建设氛围。

 

  2.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根据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的趋势,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

 

  3.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环境。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纳入青少年和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在社区设置老龄宣传栏,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播(刊)发尊老公益广告,组织开展敬老模范先进评选表彰活动,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确保老年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落实。积极开展老年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发展老龄事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2.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在社区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居)老年人协会建设,强化村(居)委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到“十二五”末,80%以上的社区设立老年人协会。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人员“四就近”服务工作,拓展服务内容,逐步建立家庭、社区、单位、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3.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创新教育和开展活动方式,增强理想信念教育。发挥离退休党支部、老年人协会、老年大学等组织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八)加快发展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和落实引导、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充分发挥宁夏老龄产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的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切实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

 

  2.积极培育和开发老龄产业市场。加强信息服务、政策引导、金融支持和市场监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或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管理的老龄产业发展模式。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产业,满足高龄老人对医疗保健和服务性消费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

 

  各地党委、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真正把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规划》的落实。各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带头履职尽责,发挥积极作用。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支持老龄事业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老龄事业长效保障机制。自治区和各级财政分别按每年每名老年人5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特殊困难老人的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要实施积极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通过政策扶持、优化环境、加强服务等,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事业,建立政府、社会、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增强老龄事业发展实力。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三)扩大老龄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宣传物等各类媒体和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老龄问题的复杂性、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老龄事业,不断扩大老龄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老龄事业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热情,积极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我区老龄事业发展要求的基层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保障。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把老龄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部门整体规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老年人协会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老龄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强化激励机制。

 

  深入开展敬老模范村(居)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村(居)予以表彰。定期组织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

 

  (六)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划纲要或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要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形势变化和当地实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着力培植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破除安于现状、抱残守缺的思想观念,强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意识,以为老年人办实事、让老年人得实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我区老龄事业的发展,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将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5年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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