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网站无障碍
  首页 | 协会简介 | 协会动态 | 媒体关注 | 政策法规 | 国际老龄 | 产业前沿 | 老年用品 | 老年文化 | 金融服务 | 人才培训
    会员中心 | 地方动态 | 热点专题 | 老龄新闻 | 专家视野 | 产业研究 | 宜居养生 | 老年旅游 | 科技养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 --> 政策 --> 阅读

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讨论稿)
(2011-2015年)
 来源:丽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11


  为了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步伐,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方案 〉的通知》,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制定《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
一、形势和任务
  (一)“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十一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老龄委的关心支持下,我市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条件不断改善;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加强,社会管理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老年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老年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本形成了市、县、乡三级老龄工作网络;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新格局正在形成;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更加规范,老年人在经济、社会、政治、物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老龄工作”战略,制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市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努力推动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面对大好的机遇,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截止2009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未来五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老龄问题更加突出。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8万人以上,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5%。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和空巢化程度加剧。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面临着新的挑战,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不相适应,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压力较大,在农村尤为突出。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社会有效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不能得到较好满足;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够健全,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较为缓慢,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还需进一步强化。因此,我们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牢把握住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发展机遇,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进一步推动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我市老龄事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宗旨,按照党的十七大“加强老龄工作”的精神,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加快构建为老服务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积极作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和谐丽江建设。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继续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统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五保”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老年妇女等特殊老年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构建符合丽江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障格局。继续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加快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坚持改革创新,运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发展老龄事业。通过体制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开设以生命关怀、老年康复为特色的专科医院建设,积极发展老年保健产业。
坚持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导向,促进代际和谐。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地区优势,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建立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一)养老保障
在城市,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加强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收缴率,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稳定增长。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制,增强劳动保障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乘车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在农村,要充分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对养老的保障作用。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贯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和优待。解决好城镇化过程中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从我市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以个人缴纳为主、国家和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加强基金的有效管理监督,稳步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医疗保障
在城市,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加缴费人群比例。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初步建立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为主体、适应群众不同需求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和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

  在农村,要加大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解决农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推广健康教育,宣传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知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0%。

  (三)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在城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标准和范围,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在农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及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采取集中和分散供养的方式,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和保障范围。
(四)惠老优待
1、建立保健和长寿补助制度。对全市80—99周岁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有养老保障收入的,每年每人补助300元;没有养老收入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
2、健全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市区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免缴保险费,并且每两年免费进行健康体检1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免缴挂号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3、建立老年人优待制度。城市公共汽车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乘车免费优待,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老年人进入本市及各辖区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景点,凭老年证免购门票入园,免费使用公厕。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馆给予免费优待。为鼓励子女和亲属孝敬老人,对于无法独立行动的高龄老人进入上述场所,对其陪同人员1人给予半价照顾。
4、建立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社会服务制度。由政府拨出专项资金或由慈善资金为困难、空巢、高龄和失能老人购买助医、助养、护理、家政等社会服务。
5、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按规定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非营利性老年活动(服务)场所及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关怀)机构、社区托老所等专业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安装等方面给予优惠。
6、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机制。市、县(区)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元的建设补贴。各地对社区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建设予以财政支持。
四、老年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一)加快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要加快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养老保障和示范作用,到2015年,市级将总共投资7000万元,建成四个项目工程,即一所老年活动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老年专科医院、一所老年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县(区)要拥有1所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国办养老机构,缓解我市养老机构数量少、设施差、服务功能单一、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1、加快提升政府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的档次,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全市现有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院2家,分别是华坪县社会福利院、古城区社会福利院、总床位数为292张。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加大对国办福利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市、县都要建有福利院,床位达到1000张左右。
2、改善和提升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全市现有农村敬老院21家,总床位660张,还不能满足现有全部农村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需要。“十二五”期间,将通过改扩建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努力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增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日托照料等服务功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敬老院增挂福利院(中心)的牌子,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
3、开发老年颐养新村,总体而言,全市没有一家办理了登记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难以适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亟待大力发展。为了基本满足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需要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的多元化,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老年颐养新村。同时,根据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支付能力和服务需求,开展不同档次的服务,使老年人及其家庭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服务项目,实现高、中、低档不同服务档次的组合,让各种收入的老年人都能得到满足各自需求的养老服务。
为此,“十二五”期间,各县(区)至少要建成一个老年颐养新村示范基地,并逐步扩大覆盖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力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3000张。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至2015年底,全市城乡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体系。街道(镇)要建成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成比例要达到20%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要实现全覆盖。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使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保健康复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能够向居家老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地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各种生活服务。
1、城镇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区)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以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2、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在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依托街道综合性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平台,普遍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名称上可以叫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之家、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
3、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农村社区(村)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充分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拓展农村敬老院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将敬老院建设成当地养老服务中心,与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一起,共同构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
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宅小区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把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及设计方案一并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年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不论是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现有养老服务项目,不得挤占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五、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建立完善老年教育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老年教育经费的投入,大力支持发展老年教育,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目前,市、县(区)都已建立老年大学,到2015年,50%的社区居委会和30%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老年人学校,基本形成全市的老年教育网络。教学内容要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知识、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安排。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农村要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
把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和全民健身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社会捐助。到2015年,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确保老年人文体活动人口达到60%以上。
 六、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一)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老年人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民间组织等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支持他们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积极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在农村,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互助活动。
(二)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
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总体规划。积极开发老年人才市场,建立丽江市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意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把老年人才纳入服务范围,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进一步发挥老年人才资源优势。
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建立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老年福利设施、老龄产业、老年教育、老年优待服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纳入普法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把敬老教育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导向作用,通过开辟专栏(栏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云岭十大孝星”评选、“助老爱心行动”等活动,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资金用于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并指导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县(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要切实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加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扶养、婚姻、财产纠纷、家庭和邻里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规定。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力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司法部门要通过成立老年法庭、组织巡回法庭审理等形式及时办理涉老纠纷案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八、主要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建立和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核定编制,配齐配强老龄工作干部,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必要的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确保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促进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加大社会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要健全市、县(区)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干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市、县要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促进会)组织,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开展贫困老年人的救助活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组织;县以上地区、城市社区和80%的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协会组织。

  (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建设
根据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加快老龄产业人才培养,特别是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培训,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鼓励和扶持那些有一定规模、服务信誉优良、从业人员素质较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资助、民间运作的办法,政府在启动时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社区(村)的老年服务中心(站)除安排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外,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义工和志愿者为需要服务的高龄困难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到2015年,各社区(村)相对固定的义工和志愿者队伍不少于30人。
  (五)重视老龄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和老年科研机构的作用,整合资源,加强老龄问题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措施。同时,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市老龄工作水平。

  (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市老龄委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于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十四联合党委 第一…
 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十年磨一剑 助…
 上海及长三角军休干部医养融合、智慧养老…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生态康养产业规划服务工…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文艺和体育工作委员会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十四联合党委一行赴…
 第二届老龄产业发展论坛在京举行
 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
 
 
 应对老龄化:经合组织建议各国调整退休年…
 从延迟退休到提供培训 应对老龄化趋势各…
 疫情下的英国养老院:每周亏损1万英镑,…
 乌拉圭新冠肺炎病例超过600例 政府将…
 英媒:英国养老院护工迫切期待接受新冠测…
 健康老龄化已成为欧洲研究的重点之一
 除了老龄化,还有这点导致意大利新冠肺炎…
 英养老院征集志愿者陪老人网聊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印发《旅游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 老年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老龄协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老龄产业标准信息网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协会简介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版权所有 © 2010-
ICP备案号码: 津B2-20070187 天津盛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
北京互联网违法不良信息举报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报警报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