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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

 来源:民政部社会福利促进司 发布日期:2013-12-31


民发〔20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建立养老服务业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辐射带动、以城带乡、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谋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加快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确保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尽力而为与主动作为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开展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工作任务确定后,要积极行动,不等不靠,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实施人才、技术、设备等多种援助方式,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开展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城乡和区域全面协调发展。

  (三)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支援方既要立足当前,帮助受援方解决在人员、技术、设施等方面的迫切现实需求,又要立足长远,帮助受援方解决其他影响长远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对口支援与共同发展相结合。既要通过建立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提升受援方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又要在协作与对口支援过程中,寻求双方共赢的结合点,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工作任务

  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协作与对口支援任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开展人员培训。包括在辖区内不同区域确定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承担本地区主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实训任务,为培训能力不足的养老机构或地区培训养老服务人员;支援方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前往受援方开展养老服务等。

  (二)加强互助合作。包括入住率不同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导老年人从“一床难求”的养老机构入住床位有空余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公办养老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扶养老年人提供帮助,民办养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公办养老机构的政府托底对象;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异地养老、候鸟式养老等。

  (三)分享管理经验。包括支援方为受援方提供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监督机制以及绩效评价体系等管理经验借鉴;支援方为受援方代培管理人员等。

  (四)提供技术指导。包括支援方采取派员驻点帮扶、召开座谈会、信息通报等方式,为受援方提供技术指导;支援方专业团队通过委托管理等公建民营方式,参与受援方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或管理;支援方重点围绕机构信息化建设、服务人员岗位操作技能、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等方面对受援方给予指导;双方加强交流合作,相互借鉴经验做法等。

  (五)加强设备支持。包括支援方通过资金捐助、物质捐赠、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支持受援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维修改造;支援方是社会力量的,可在受援方兴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为推进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定期召开对口支援双方参加的工作协调会,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有关目标任务落实,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好业务主管职能,牵头履行好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合理制定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成可操作、可落实、可评价的具体举措,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人员,明确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要争取将协作与对口支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要狠抓贯彻落实,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实行评估,加强监督。各地要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主动研究分析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对于领导有力、工作积极主动、效果明显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予以表扬。

民政部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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