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发布日期:2015-12-2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