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1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
(试行)
为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开展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试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试点区内,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年满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1.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2.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以下几类老年人:
(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
(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4)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5)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80-89周岁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年龄、自理能力、收入和居住状况享受不同补贴标准,具体见附件《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
三、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以服务券形式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购买服务时,出具相应面值的服务券。服务券也可以折抵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费用。服务券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有效使用期为一个月。
四、服务内容
补贴资金购买的服务用于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要或折抵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费用。具体服务项目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确定。
五、申请、审批与发放
(一)申请与初审。老年人(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初审。初审合格的,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二)复审与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转交评估站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并按照《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提出资助标准意见。复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理由,并转交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与备案。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材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合格的人员,编制名单后,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服务券,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批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理由,并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六、经费结算
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服务单位须提交服务券及服务记录,由区民政局审核后结算。
七、经费保障
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1:1:2的比例分别负担,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试行)
人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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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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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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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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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公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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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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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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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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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9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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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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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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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年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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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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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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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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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9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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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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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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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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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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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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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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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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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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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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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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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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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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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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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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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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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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