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
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二)建立分类发展政策和服务分工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政府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的普通型养老服务机构,以一般工薪老年人为服务对象;政府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高档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养老服务的市场需求。着重发展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全市护养型养老床位比例。
(三)实施区域布局统筹和差异化发展战略。东城、西城、崇文、宣武要充分挖掘本区域潜力,大力开发闲置资源,发挥现有机构存量功能,保障本区域养老服务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昌平、顺义、大兴养老服务机构以普通型、护养型为主,在满足本区域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服务区域;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本区域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及区域优势,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高档型养老服务机构。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中心城区基本服务保障圈、城乡结合区服务供给拓展圈、远郊区县市场服务特色圈,实现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地域布局与功能定位比较合理的区域差异性发展战略。
(四)实施好“十一五”期间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市级养老服务示范机构,继续实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区要建立200张以上床位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各区县均建立400张以上床位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各区县建立1所以老年痴呆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特殊护养院。
三、加大发展投入,建立完善扶持和激励机制
(一)完善政府建设项目资金配套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事权、财政分工,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市级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市发改委立项批准实施;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区县政府制定具体规划,市、区县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投入建设资金,对于困难区县,市政府给予适度倾斜;街道和乡镇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设备购置由区县、街道、乡镇政府投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实施政府投资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试点。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新建、扩建或利用其它设施改造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资助条件的,经评审优选,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每张床位8000元—16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三)完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按照“公办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市级资金按照每月收住1名老年人给予100元-200元标准的资助,并建立增长调整机制。
(四)建立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政策。积极落实《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征地拆迁费由承建项目开发公司负担;基本建设费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30%比例予以资助。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工后由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养老服务机构交区县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五)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供应。按照分类发展原则,根据不同区域、机构类型,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标准,并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及具有示范作用的普通型养老服务机构,经发展改革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类型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土地有偿方式供地。
政府划拨土地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于距交通主干线5公里、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区域。
四、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
(一)民政部门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建设资金支持办法。
(三)财政部门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运营补贴办法。
(四)规划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按照《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要求,做好配套建设指标的落实工作。
(五)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指标,并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
(六)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具体实施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区域资源,利用闲置学校、幼儿园、厂房、宾馆等设施场地,采取购买、置换、改建、扩建等方式转换功能,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附件:《2009年北京市养老床位任务指标分配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北京市养老床位任务指标分配表
区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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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任务指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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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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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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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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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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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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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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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武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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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 阳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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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淀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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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台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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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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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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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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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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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义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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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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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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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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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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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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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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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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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 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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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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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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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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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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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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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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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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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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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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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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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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