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社[2007]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截至2006年底,本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 148.81万,占总人口15.68%,老龄化程度居全国第三位。为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实现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双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十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现就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扶持政策引导,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拉动就业和再就业,到 2010年实现新增 3万个养老服务就业岗位的工作目标。依据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0300张,由现在的19711张增加到30000张,实现千名老人拥有床位18张,按照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1:4的比例估算,预计新增就业岗位近3000个;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公益服务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我市 150万老年人中有 10%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1:6的比例估算,预计新增居家养老服务就业岗位25000个。
三、扶持对象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公司可以享受本通知所列政策扶持。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我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注册认定为公益型养老机构;
2.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社团字[2003]119号)精神,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4.根据收住老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每一名护理人员护理能够自理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老人不得超过4人。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公益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为所在区县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3.按照平均每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服务的老人不超过6人配备服务人员。
四、扶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并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护理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护理、服务人员),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3%)、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五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补贴金额按照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办法,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参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申请补贴资金除需提供《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持护理、服务人员认定证明。护理、服务人员认定证明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对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护理、服务人员、床位、入住、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审核情况出具。
(二)工资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并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护理、服务人员,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享受工资补贴,补贴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参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申请补贴资金除须提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护理、服务人员认定证明。
(三)培训补贴
护理服务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已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护理、服务人员,由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取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再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具体申请、认定、拨付程序为:由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由市民政局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培训补贴资金。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小额担保贷款
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2-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社会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贷款期限、利率、贴息、管理、考核与服务,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担保
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需要贷款的养老机构,每新吸纳一名护理人员,可由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具体的审核、担保程序为: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民政部门共同审核该养老机构的经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确定担保金额,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对养老机构不能按期归还所欠本息的,担保赔付责任由市民政局、市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承担二分之一。市民政局赔付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担保中心赔付资金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
(六)按揭贷款贴息
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在其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三年内房屋使用性质为养老用房协议后,确按协议约定,将所购房屋作为养老用房使用的,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 0%的贴息,年度最高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具体申请、认定、拨付程序为:由养老机构将贷款合同、约定协议、利息交款单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由市民政局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复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贷款贴息资金。
(七)一次性招用补贴
对养老机构招用我市三类退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 50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在三类退出企业落实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时,从再就业资金中直接拨付养老机构。
五、监督与检查
各级财政、劳动、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贴对象和补贴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要及时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市财政也将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政策执行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
六、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按照《通知》有关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二00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