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9-01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津民发〔2008〕11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精神,规范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审批行为,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养老机构 资助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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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50号)精神,为规范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审批行为,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对象除符合津政发[2008]27号和津财社[2007]5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养老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机构建筑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二)具有消防安全措施和卫生防疫许可证。
(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天津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
(四)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社团管理部门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养老机构设置床位数50张(含50张)以上,每张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六)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期上报财务报表。
(七)入住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资助项目
凡属资助对象、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相应资助项目: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床位运营补贴。
(三)培训补贴。
(四)用工补贴。
(五)小额贷款与担保。
(六)按揭贷款贴息。
具体资助金额、条件和补贴资金来源,按津政发[2008]27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自2008年3月20日津政发[2008]27号文件下发后,新建并符合资助条件,与区县民政部门签定《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开业运营满三个月的,或在原机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入住环境,不得挪作它用。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养老机构建设改造购置设备等工程验收表》、《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以上资料一式3份)
(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与上述材料(一式2份)一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并全市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财政下拨上一年度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再将市补贴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六条 床位运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居住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老人服务用品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老人花名册、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3份)
(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审查前次资助金使用情况和本次资助金使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区县同类申请汇总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汇总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一式2份)。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复审合格并全市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每年第一季度拨付上一年度运营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再将市补贴资金下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七条 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负责组织养老护理(服务)员参加培训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老护理(服务)员培训补贴审定表》,同时递交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3份)
(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汇总填写《天津市养老护理(服务)员培训补贴汇总表》,并同上述材料一起(一式2份)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财政拨付上一年度养老(护理)培训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再将市补贴资金下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
(四)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第八条 用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用工补贴是指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和招用三类退出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 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招用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可按季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当季养老机构收住老人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5份,并同时递交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民政局。
2、审核。区县民政局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将本区县情况汇总(一式4份),报市民政局核定各区县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后,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拨付。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招用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跨季不予补贴。
(二)工资补贴
工资补贴对象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中具有本市户籍,并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护理、服务人员。
1、申请。招用有工资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5份)。
2、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定。养老机构再将审核通过的《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2份)、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现有公益岗位认定要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或就业困难人群认定表复印件等)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
3、认定及拨付。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认定及工资补贴的拨付,按照现行公益性岗位认定程序及工资补贴拨付程序执行。
(三)招用三类退出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
1、申请。招用我市劳动部门认定的三类退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从事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机构,可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同时递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3份)
2、审核。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程序相同。
3、拨付。与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程序相同。
第九条 小额贷款与担保的申请和拨付
小额贷款与担保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担保。
(一)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担保条件的养老机构负责人,可向养老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资助条件,对申请人所办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盖章后,报市民政局复审。复审合格的,养老机构负责人持《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按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担保贷款或贷款担保。
(三)拨付。按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揭贷款贴息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符合按揭贷款贴息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与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签订的《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合同、贷款利息交款单。(以上材料一式3份)
(二)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认定确按协议约定执行的,出据初审意见并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盖章(一式2份)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复审;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拨付。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核拨养老机构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再拨付到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到相关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资助条件和资助程序等政策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出资助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对初审资助的养老机构名单,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对拨付的补贴资金要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养老机构在提出资助、补贴申请时,要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行为,民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恶劣的直至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受资助的养老机构领取补贴资金,均应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资助金领取表》,以备检查。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拨付资金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同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