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
五保供养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全省组织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次性调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下同)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新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现就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晋政发[2005]28号)规定的每人每年1000元的年供养标准,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2006年底统计的138013个农村五保对象,按照供养标准予以了补助。各市、县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今后,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及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按新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人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二、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
今年,省财政、民政已将2006年底统计的全省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今后,各县新增加的农村五保对象,由各市、县统筹解决,省对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助人数及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再变动,各市所需资金连同省补助部分由各市负责统筹,保证按各市规定的保障标准落实到位。
三、规范拨付程序和领取方式
农村五保供养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省级农村五保供养转移支付资金全年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市、县级财政也要根据各地的供养标准,将属于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县民政局每年第一季度经复核后向财政局提供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花名册,经财政局审核后,按公布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足额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拨付资金;按公布的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足额向发放代理银行或县信用联社拨付资金,并办理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或农村信用社按月或季领取供养金;属生活不能自理或行走困难的分散供养对象,可由指定的监护人代领;集中供养资金,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管理使用。
四、落实资金的管理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拨付程序和方式上,由财政部门负责;在资金发放和领取环节上,由民政部门负责。每年年终,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对农村五保对象共同审核一次,对于已不符合五保条件以及自然死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予以取消,对于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农村五保对象进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严重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农村五保对象转移支付人数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