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9部门关于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9部门关于
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老龄办(2007)20号
各市、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文物局、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等2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效载体。
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1996年国家颁布的《老年法》和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都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全省认真贯彻《老年法》和《决定》精神,老年人优待工作步入法制化、经常化、社会化的良性轨道。之后,我省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2003年7月1日施行了《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在税费缴纳、劳务负担、乘坐车船、就诊和进入文化、园林场所等方面享受的优先优惠和照顾。晋城、运城、太原、大同、阳泉、忻州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老年法》有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把优待政策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市、县还扩大了优待范围,提高了优待标准。优待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保障了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欢迎,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就整体老年人优待工作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部分地方、部门、行业对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二是优待项目少。针对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特困老人的优待项目比较少,对农村老年人的优待项目更少。三是覆盖范围小。部分地方、部门、行业制定的优待政策、办法和意见覆盖面窄,受益老人少。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老年人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的老年人优待意见。
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倡市、县(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一)贫困、孤寡、残疾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并予重点照顾。“五保”老人要按规定纳入财政供养。各级民政部门应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救助特困老年人。同时可采取社会捐赠的方法筹集老年特困救助资金。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三)各市、县(区)可根据经济条件,对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当地财政落实。
(四)“五保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或者集中供养。
(五)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去世,持五保供养证书免费享受丧葬殡仪服务,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的老年人去世,持特困救助证(低保证)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半。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三)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床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门诊、老年病房、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公立医院应免收7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四)老龄工作机构应协同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
(一)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把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为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之内,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有条件的服务场所可实行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开展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三)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和托运物品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设立“老弱病残孕”专座,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其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
(四)新建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车站、机场还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商场设立老年人休息处。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达标工程,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
(五)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六)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七)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服务热线和呼叫网络等,健全为老服务体系。
(八)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为老服务组织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对孤寡、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从各方面给予帮助,开展各种义务服务。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非公益性的以上场所,经营者要对老年人实行优惠并给予优待。
(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免除老年人门票,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三)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四)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五)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七 、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享受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惠和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按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尚未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对现有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政府花钱买服务,让老年人得实惠。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各方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本地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部门职能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每年集中一个月开展敬老服务主题实践活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老年人原持有的《老年人优待证》继续生效,同时享有本实施意见所列项目的优待。到外省市旅游观光,可凭证享受当地对外省市老年人的优惠政策。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旅游局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