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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4)19号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按照国际划分标准,我省已于1996年即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03年末,全省老年人口已达565万人,占人口总量的13.2%,今后一个时期还将以每年3.2%的速度增长。为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养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重大意义
  发展养老产业,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养老产业的投入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运行机制,促进了养老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省长期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对发展养老产业缺乏足够的认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办养老机构改革滞后,人员包袱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高;国家有关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投入养老产业发展的社会资金不足;对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大力发展养老产业,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关系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认清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辽宁养老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养老产业发展提高到发展新兴产业,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展养老产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我省城市化程度高、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进程快,群众消费水平中等偏低的省情,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由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兴办社会养老产业的发展道路,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为主体,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05年,各类养老机构床位的数量和集中供养人员的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由2003年底的10.4张增加到14.4张左右,养老机构床位由3.05万张增加到4.6万张,居家养老的家庭养老院5000户,养老产业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普遍建立起具有社会化劳动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队伍,开展家庭照料、护理等系列服务。十五期间,全省各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集中供养人数以每年25%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养老机构床位要达到12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8张左右,其中社会投资所设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
  (三)基本思路
  一是大力推进养老事业向养老产业转换的社会化进程,坚持事业养老和产业养老两个轮子一起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
  二是依托我省产业优势,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产品,调整单一养老服务的结构性过剩。
  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服务中介组织,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拓展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
  四是充分发挥各地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存量资产优势,特别是发挥沿海地区适宜建立养老机构和已有的养老院、疗养院服务优势,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产业集团,建设各具特色和较高水平的养老产业基地。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省初步形成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不同收入群体,多层次、全方位、布局合理的养老产业发展格局。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已有的优惠政策。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煤气水电费、电话安装等方面给予了优惠。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老年服务机构中的养老院向老年人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养老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积极探索制定适应养老产业发展需要的新政策,积极鼓励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
  (二)进一步加快国有社会养老机构的改革步伐。国办养老机构要通过改革、改组、改制,采取股份制改造为主、国有民营、托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引导国办养老机构实现从单纯为三无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服务转变,从单纯供养的办院模式向供养、教育、医疗、康复和服务、经营一体化的办院模式转变。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要尽快建立股份制的管理模式;暂时没有条件的也要进一步搞好国办养老机构内部改革。要赋予国办养老机构经营、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通过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管理参与制以及按劳分配和股份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激发国办养老机构内部的生机和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经营创收能力。要依法保障国办养老机构的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国办养老机构利用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改革和发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进一步深化政府养老投资体制改革。今后政府原则上不再兴办国有独资养老机构,而是通过政策调控,对三无老人实行货币化养老,对低保对象入院老人给予补助,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养老院等方式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构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新兴产业体系。农村养老产业是全省养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深化现有农村敬老院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乡镇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养老的社会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发展养老产业。鼓励国有疗养院所、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等兴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对上述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主管单位要予以妥善安排,原是事业编制的拨款渠道3年不变,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机构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对不完全养老机构,根据收养老人的数量,部分享受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环保和城管部门对社会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应予以减免。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发老年产品。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对于建设养老工程中的各项收费,酌情给予减免。对房地产商开发自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享受同行业同等的优惠政策;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款、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荣誉鼓励。鼓励和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扩大资金来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产业。各级政府要把养老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到辽宁投资养老产业。通过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及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我省大专院校比较集中的优势,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养老管理与服务、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和老年产品开发等专业,为发展养老产业和养老机构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士校、职业教育机构、医院和疗养院等部门,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部门在招生、收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对各类社会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要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养老产业,不断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八)培育和规范养老市场,积极发展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针对影响养老消费的主要问题,采取对策,有效调控市场。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一方面要大力倡导,积极培育,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规范和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办院质量,维护举办者和在院老人的合法权益。对无照经营、服务质量差、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养老机构,要及时予以清理和整顿。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在土地使用、工商注册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研究制定收养国外、域外养老人员的相关政策,拓宽收养范围,培育养老市场。
  (九)加强领导,搞好服务,为养老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养老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注意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大对发展养老产业的宣传力度,努力为养老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养老产业的客观必然性、重要性和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和养老观念的更新,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发展养老产业的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使其逐步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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